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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无因性作为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对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术界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探讨并不深入,何谓票据行为无因性,票据行为无因性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理论基础、法律价值及效力范围等问题尚需进一步厘清。我国票据立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态度极为模糊,没有明确确立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不仅使票据难以发挥作用,而且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混乱。依不同票据理论,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效力范围等有所不同。票据行为二阶段说以其理论构成解释相关票据的各种问题更具有合理性,具有突出的优点,建立在二阶段创造说基础上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更合理,对新的票据问题更具有解释力。有鉴于此,本文以票据行为无因性为题,从票据理论入手,以二阶段创造说为理论基点,阐释无因性的内涵,对票据无因性的效力进行梳理,并对“二重无权抗辩”及“后手抗辩”等新型票据问题做出前瞻式的研究。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论述了票据行为无因性与票据行为二阶段说的关联。依据不同的票据理论,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效力范围有所不同,所以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研究要从票据学说中寻求其理论基点。本章首先对票据理论的各种学说进行分析,认为各种票据理论各有其优势和不足,但票据行为二阶段说以其理论构成解释相关票据的各种问题更具有合理性,即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又解决众多相关票据问题,有利于理论的整合性,具有突出的优点。其次,分析了传统二阶段说的不足,通过实例论证在票据承兑和担保中也存在权利转移行为,主张彻底贯彻二阶段说。本章最后重点论述了票据无因性与票据理论的相互影响。以二阶段创造说为理论基点,票据无因性指的是债务负担行为的无因性,权利移转行为本身是有因行为。第二章论述了票据行为二阶段说之下的无因性内涵。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关联是票据法律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基本论点,存在着无因构成和有因构成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建立在票据行为一元论基础上的票据行为无因性有多种用法,造成适用上的混乱。而采用票据行为二元构成学说,将票据行为区分为债务负担行为和权利移转行为,前者为无因行为,后者为有因行为,这对于理解票据的各种制度都有重要意义:票据行为独立原则是与债务负担行为上存在瑕疵相关的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与权利移转行为存在瑕疵相关的问题;抗辩限制涉及票据行为无瑕疵而票据外法律关系有欠缺的情况。票据债务负担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为票据债务负担行为不受票据以外法律行为的影响。票据债务负担行为具备无因性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票据签章人应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无瑕疵。本章重点以后手抗辩和二重无权抗辩为例,论证了票据权利转移行为有因论相较传统票据无因性理论下的权利滥用理论更具有说服力。第三章界定了票据行为二阶段说之下的无因性效力范围。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效力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主要表现为举证责任倒置;在非直接当事人之间主要表现为人的抗辩限制制度。人的抗辩具有属人性和个别性,其理论基础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基于不同的无因性学说,人的抗辩范围有所不同。根据传统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因关系瑕疵的抗辩是人的抗辩,适用抗辩限制,这在后手抗辩和二重无权抗辩这些新型案例的适用上遇到困境。根据票据行为二阶段说之下的无因性,原因关系瑕疵的抗辩属无权利抗辩,不适用抗辩限制制度。票据行为二阶段下的无因性从传统人的抗辩中分离出无权利抗辩,缩小了传统人的抗辩的适用范围,能为二重无权抗辩、后手抗辩等新型票据案例提供有效的理论解释,并能明晰人的抗辩限制与票据行为独立原则、善意取得等相近制度的相互关系。这三个制度都是为了保护票据取得人而设计的,但各自又有不同的适用情况。从票据抗辩角度来看,票据行为独立原则与物的抗辩相关联;善意取得与无权利抗辩相关联;人的抗辩切断与狭义的人的抗辩相关联。第四章考察了票据行为二阶段说之下的无因性的例外。票据行为无因性促进了票据流通,但若无条件适用就会有违票据流通的宗旨。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效力主要表现于人的抗辩限制,但当票据取得人恶意或无对价取得票据时,票据抗辩不受限制。除了恶意抗辩、无对价抗辩外,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例外还体现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存在抗辩的情形,以及无权利抗辩和特殊背书情形下的抗辩等方面。本章各节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各种票据行为无因性效力所不及的情形。第一节论述了无权利抗辩。依传统票据行为有因论,对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后手的抗辩和二重无权抗辩,学者通常在坚持人的抗辩的个别性的前提下,依不当得利抗辩或恶意抗辩、滥用权利抗辩对抗持票人的请求,而依二阶段创造说为基础的权利转移行为有因论,把原因关系的瑕疵全都看成是无权利抗辩,这种解释更加妥当,能够做到理论上的统一。第二节论述了无对价抗辩。无对价的效力主要是人的抗辩限制的例外,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参酌英美法系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将给付对价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三节论述了恶意抗辩和善意者介入时的抗辩。在持票人主观上恶意的情况下,票据权利移转行为存在瑕疵,因此,不符合抗辩限制的适用要件,也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对恶意的内涵,我国票据法采取的是最广义的理解,应顺应票据法国际统一趋势,以是否“明知有害债务人”作为判断恶意的标准。本章最后论述了期后背书、回头背书和委任取款背书等特殊背书情况下的抗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