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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还是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商会都扮演着重要而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作为商人的代言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通过沟通联系、协调服务等方式来促进工商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本研究首先回顾了NPO的相关理论,并以德国为例,详细阐述了欧美商会组织的性质以及商会制度的架构。同时,本研究通过对于中国国际商会性质和宗旨、职责和职能、发展历程和阶段的回顾,以及对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历史沿革、性质和特征、职能整合与创新的梳理,勾勒出我国商会多层次的体系架构,并通过对于政府主导商会和民间自发商会的特点分析,指出了我国商会体系架构的缺陷。这种缺陷主要体现在人为地区隔企业所有制的界限,没有形成一个类似德国商会的,打破所有制界限、涵盖整个经济领域、代表区域整体经济利益的商会组织。然而总商会组织形式的架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但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区域,完全可以进行这样的实践和探索,为全国性商会组织的建立提供实践的经验。本研究认为,位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会,通过职能的整合和服务组织形式的创新,正在逐步架构“面向区域”的总商会组织体系。本研究认为一个典型意义上的,或是完整意义上的总商会,应该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在商会的名称层次上,应该拥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商会名称;第二,在权力机构层次上,应该拥有一个,而不是多个,由全体会员构成的权力机构;第三,在执行机构层次上,应该拥有一套完整、有效、专业的日常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保障了商会的日常运营和职能发挥。就目前而言,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开发区国际商会仅实现了第三个层次,即执行层次的整合。本研究在此基础上,试图描述出总商会组织架构,为开发区国际商会的进一步组织架构创新提供了思路和方向。总商会架构是对商会概念的回归,同时也是开发区国际商会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发展的目标,本研究仅对于总商会的体系架构提出上述三点建议,试图对总商会组织体系的建构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使得开发区国际商会的创新型组织建构能够为我国商会体系架构的改革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