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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法院依法审判得出生效裁判,是国家对于纠纷的权威性判断。只有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才能启动对生效裁判的再审。通过此种制度设计,方能有效地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而司法裁判才具有其应有的公信力。刑事诉讼的制度设置,应尽可能通过完善的程序及裁判结果向被告人、被害人乃至社会大众宣告案件已经“终局落幕”,以恢复社会平和的状态。为了满足这种法的安定性的追求,法律上尽可能限制对于生效案件再次进入审判程序,同时也保护被告人不会长期处于一种不安的状态,这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刑事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某一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因确有错误而依法对其进行重新审理的法律程序,一种纠正错判案件的特殊程序。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运行状态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也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当原审案件出现错误的时候,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正性就会发生冲突,为此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价值权衡。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但是程序的启动仅仅依靠笼统且缺乏操作性的“确有错误”标准,更是显示出了行政复审的色彩。立法者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下设立刑事再审程序,司法实践中往往力不从心,启动主体过于多元、理由过于宽泛,国家权力过分扩大、当事人权益弱化,使得再审程序的启动与当今的法治理念和司法实践存在激烈的冲突。全文分七个部分,约5万字。导言部分提出了再审程序启动改革的问题以及本文写作的思路。第一部分,探讨的是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及其必要性。通过分别论述国内外刑事再审程序的起源和内涵,具体通过认识论、司法现状、程序需要以及政策规定分析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价值理念及其张力。本文认为该程序设置应该体现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价值,同时论述了我国现有的“有错必纠”的再审理念与司法效率、既判力理念之间存在冲突。第三部分,借鉴域外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在价值标准上区分注重保障人权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两种模式,同时也分析了各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以及按照事实理由、程序性理由与法律性理由论述启动的理由,最后总结各国启动再审程序存在的共同性。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现状、不足。主要通过调研和汇总的司法实践的数据、案例,从申诉难、启动偏重国家利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对我国再审程序启动的重构。首先介绍广东经验,并在总结该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条文的模式构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要探讨了再审程序启动的立法理念、主体和理由的设置三个问题。结语提出了要认真完善再审程序启动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