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合同变更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完毕的过程中,针对各种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采取的应对措施,劳动合同的依法及时变更,对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劳动合变更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反映了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劳动合同变更制度为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一项法律制度,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理界和实务界也很少对此展开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如何正确认识劳动合同变更的特殊性,如何完善劳动合同变更制度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劳动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是继续性合同,一旦出现阻碍合同继续进行的事由时,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要求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从而使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而劳动合同变更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尊重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原则。从不同的角度,劳动合同变更主要存在三种类型:法定变更与约定变更、临时变更与固定变更、利益变更与不利益变更。 目前,学界鲜有论及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影响,针对于此,本文从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与劳动合同变更的关系入手,主要探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影响,分析当前相关制度在定性上不当,最后,指出相关制度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具体影响,避免劳动合同变更中出现不合理现象。 本文从类型化的视角,对劳动合同变更进行类型化研究。将合同变更制度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法定临时变更、约定临时变更、法定固定变更、约定固定变更。并对这四种类型进行了更深入的类型研究,分析各类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我国目前劳动立法存在对约定变更条件规定比较宽松、合同变更效力的评判标准不清、劳动合同变更体系不全等问题,针对我国目前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从从严把握约定变更的条件到完善劳动合同变更效力的评判标准再到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变更的制度体系三个方面,逐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变更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