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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投资案终审首次对股东间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做出了支持判决。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该案的终审判决无疑为以后的相关案例指明了方向,具有里程碑似的影响。然而对赌协议作为我国从西方引入的舶来品,如何在认可其法律效力与合法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并维护自身的利益,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完善配套体系,都是值得继续研究的课题。
本文第二章对对赌协议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概述,指出对赌协议是信息不对称的产物,是企业估值调整的有效机制,是投融资双方之间的融资契约,通过设定与行使期权发挥作用。同时分析了对赌协议双方的法律关系为股权投资关系,对赌协议属于一种射幸合同。
第三章从合同法基本原理、公司法原理、对赌双方的共同需求以及对赌双发利益一致性的特点等理论角度和与对赌协议相关的立法实践情况、其他协议的合法化情况为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肯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第四章阐述了目前在我国实施对赌协议存在的障碍,包括企业估值标准的差异和股权转让在法律上的一系列限制,指出应完善对赌协议相关的配套体系,为对赌协议的大规模运用扫清障碍。
第五章阐述在目前的法律制度背景下,我国企业在运用对赌协议时,如何最大化本方的利益,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以及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