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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商法的角度对外观主义进行全面的研究。外观主义是大陆法系私法体系中的特有原则。一般认为日耳曼法中的Gewere制度是外观主义的雏形,经德国法学家的研究而形成理论与制度体系。但是,外观主义在民法当中仅是作为矫正法出现,适用的范围有限。而在商法中,则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出现在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本文集中讨论了外观主义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外观主义在商法中的正当性、外观主义的制度谱系、外观主义的法律构成、外观主义的制度基础和技术分析、商法中外观主义的具体制度,以及外观主义在中国商法中的实现。 本文共有九章 第一章商事外观主义概述。介绍了外观主义的内涵和理论演变过程,以及外观主义的基本类型、私法适用,以及与商法的关系。 第二章商事外观主义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性质是归责原则、行为效力原则、商事裁判准则、选择性准则及法律推定规范。 第三章商事外观主义的正当性。本文认为商事外观主义的正当性如下:第一、商法的特性要求交易安全至上,外观主义牺牲原权利人的权利而保障动的交易秩序正是交易安全保障的最佳诠释。第二、外观主义是符合商法规则的交易风险的分配机制,由外观风险的控制者承担责任也是符合私法风险分配机制的。第三、民法是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体现,而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广泛的社会交往的关系,外观主义则体现了整体主义的方法论。第四、商人伦理在商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外观主义是诚信的商人伦理的体现。 第四章商事外观主义的制度谱系。在外观主义的制度谱系中,本文研究了形式主义演变为外观主义的过程,以及无因性和禁反言则与外观主义的关系。形式主义是古代法的特征,私法中的形式主义直接导致了外观主义基本理念的形成,可以说,外观主义是现代私法中的形式主义,只不过与古代法相比,其正当性的依据已然不同。无因性是德国法的产物,与外观主义相辅相成。英美法系中的禁反言则与外观主义虽然在产生的历史和基础上迥然不同,但在功能上有相通之处。 第五章商事外观主义的法律构成。外观、合理信赖以及本人与因是外观主义法律构成的基本要素。本文研究了“外观”的特征、分类与认定;“合理信赖”虽然在本质上是人的心里状态,但必须通过客观化的方式体现出来。因此,信赖包括内在信赖和外在信赖,而外在信赖是判断信赖是否存在的主要依据。外在信赖体现外当事人地位的变化。信赖必须是合理的,除了信赖方必须是善意的之外,信赖具有社会性,即社会中一般人在相似情形下均可产生信赖。本人的与因行为是其承担外观责任的合理性所在,即本人对外观的法律事实给予一定的原因力。但现代商法中,对本人与因的要求逐渐弱化。 第六章分析了外观主义的制度基础。外观主义之所以在现代大陆法系中呈现出成熟的体系化特征,端赖意思表示理论的发展和私法对信赖保护的认可。意思表示从主观主义向客观主义的逐渐发展,为外观主义在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奠定了基础。信赖是外观主义的核心,它在私法中逐渐被认可和保障,也是外观主义的另一理论基石。 第七章商事外观主义的技术分析。外观主义的处理规则异于一般的私法逻辑,其所采取的主要的技术手段就是推定和拟制。推定使得在外观主义场合,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并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上的困难。拟制则体现了外观主义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追求。 第八章商事外观主义的具体制度。该章检索了商事外观主义的具体制度。包括拟制发起人、表见代表、不实商事登记、公司瑕疵设立、表见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合伙、票据法中的外观主义、拟制股东、商号借用。 第九章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商法中外观主义的现状,指出在中国商事部门法中,外观主义处于基本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状态。认为应该从立法思维和司法思维的角度在商事裁判领域建立起外观主义的商法理念,并逐步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