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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速和我国对外开放的加深,许多行业中商品或服务琳琅满目丰富多样,相关公众也倾向于更为多元化的选择。与此同时,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市场之中。另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消费者对于电商平台的热捧,消费方式也发生了极大改变。在新时代背景下,不断涌现了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这是对我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实务的一大考验。若不能够建立与时俱进的商标立法制度和成熟的商标司法裁判体系,势必将冲击愈发复杂的商品化市场。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商标侵权行为,分析其法理基础,明确其构成要件是势在必行的。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化体系十分必要,本文就是基于此背景进行阐述和论证的。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化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标准尚不明确,以商标权权属为出发点的立法分类模式存在缺陷;第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内容有待进一步修改。因此,笔者以商标侵权的本质是损害了商标的不同功能为基础,论述了我国应重新明确商标功能论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标准,并以此为前提对不同形式的侵权行为内容进行分析,并采取不同的方法对现存的问题进行修正和完善。文章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本文从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出发,分析了我国商标侵权行为分类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现行的立法分类未能体现出不同种类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和差异,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标准也并不明确。第二章,以商标功能论为基准,认为商标侵权的本质就是损害了商标的各种不同的功能,所以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标准应回归到侵权行为损害商标何种功能上来,进一步比较了四种商标侵权行为各自的特点和差异,揭示了不同商标侵权行为损害了商标不同的功能。此外,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内容和判例,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商标侵权行为立法分类和具体法律适用上的缺陷和不足。第三章,立足我国特有的国情和知识产权立法现状,阐述了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化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并进一步对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首先,应确立以商标的不同功能受到损害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标准;其次,应明确对不同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商标法》中的应有地位,并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同时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经验,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实行更为完整和合理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