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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颁布第一部专利法时,就建立了强制许可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一直不为人们所关注,其实施率也一直为零。直到TRIPS协议签订之后,强制许可制度才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讨论的话题,因为该协议对强制许可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应对艾滋病等公共健康危机。于是,我国学者也开始热烈评议和审视我国的强制许可制度,并且普遍认为,专利保护应该为公共健康让路,应该在我国的制药行业,实施广泛的强制许可。本文分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叙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本章首先回顾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起源。其次,分析了其在国际立法中的发展情况,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后的情形,以及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发展过程。第二章分析世界各国及地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和实践。通过分析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尤其是通过分析这些立法和实践所取得的成效和不利影响,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以期对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和警戒作用。第三章对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法理分析。本章从分析我国的科技发展现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我国的专利围攻入手,结合我国的公共健康问题,运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阐述了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尺度。第四章分析了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本章首先指出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的基础和原则有失偏颇,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由此导致强制许可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其次建议,我国可以在不违反国际公约的前提下,为强制许可制度建立较为宽松的成文法基础,以便增大我国强制许可制度的威慑力,为我国的公共健康和民族产业的崛起树立重要的公法屏障。最后为结论部分。笔者认为,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在起源之初就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因此,我们要以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为准则,运用强制许可制度来调节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既不能过度强调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也不能广泛实施强制许可,同时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使法律的利益平衡有着不同的侧重点,灵活地运用强使许可。使强制许可的运用既能够维护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激励技术创新,又能够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