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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跨界污染的治理是我国现行以及未来长期的重点也是难点,目前我国环境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是主要流域的省界水质污染明显,流域跨界水污染纠纷加剧。流域的协同治理重视不够是流域水资源管理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从长远来看,推行流域跨界协同治理法律机制,是实施流域的科学治理和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承担的保障,也是我国目前环境协作的迫切所需。本文第一章为绪论,阐明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以及研究的目的和研究方法。目前,环境经济学和环境管理学关于流域协作管理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从法制层面探究跨界合作治理流域污染的文献相对较少。本文着眼于流域跨界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的构建,将其作为解决流域水体污染问题的关键所在。第二章探究流域的跨界协同治理有其现实的动因和理论及实践的基础。流域水污染具有很强的地域空间整体性,但行政区域将这一体化的自然环境人为分割使得不同区划主体共享同一流域的生态环境资源,使得单个区域无法跨越行政区划的界限进行有效的治理。流域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系统的整体性以及污染的负外部性等特征要求各相关区域应共同承担环境保护建设责任。在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主要流域开展的联防联治实践为构建我国流域跨界协同治理的法律机制提供了实践基础。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我国流域跨界协同治理的现状与困境。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在立法上确立了管理单位以行政区和整个流域并行的原则,在地方层面通过协商签署流域协议等方式弥补了水事法律对“整体性治理”的制度设计不足。但存在水资源碎片化管理、流域机构法律地位和职权不明晰、地方流域信息壁垒、协作机制松散无制约,环境行政问责、执法疲软等不足之处。这些现象暴露了我国目前环境合作治理在法律制度上的考量不足。我国水资源体系的法律对联合防治的规范还处于初步设计,可操作性不强;主要着力于政府治理环境权责的规划导致企业、公众的参与不足;加之流域内各主要行政区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利益的抢占使得流域管理的污染、执法标准无法统一;由于流域协议的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定经验不足,是流域协议在实践中有法律性质不明,内容不完善的不足之处。本文第五章研究域外流域管理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选取了密西西比州水权分配模式和美国、澳大利亚两国的流域州际协议作为研究对象,借鉴域外流域水权分配和流域协议在协商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实践经验。在上述基础上,本文第六章从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的统一、流域治理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和职权的完善以及公众参与机制的引导三个方面,提出对流域跨界协同治理机制的构想,以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生态文明可持续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