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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囿于农牧民的理念、能力等多重因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制度体系沿袭了一种消极型“救济式”、“输血式”的工作模式。这种扶贫模式固然保障了贫困者的基本生活不受威胁,但难以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甚至会陷入贫困循环、贫困“依赖”的怪圈。21世纪以来,受世界范围内现代积极型反贫困理论和政策范式的影响,我国农村反贫困议题进入了一个理念转变与模式转型的时期。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实施与推进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将少数民族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视为反贫困的主战场,使我国民族地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毋庸讳言,当前民族地区反贫困制度设计处于“新老问题交织、内外矛盾重重”的交困境地,已经无法推动下一步民族地区反贫困工作的正常运行。基于此,参照国外经验教训并结合本土实践,研究、设计并推行具有适用性的新型民族地区农村贫困治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积极福利是当前社会福利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理论视角之一,这一理论兴起于对以物质救助和生活维持为核心的消极福利理念的批判和反思。其所提出的“投资性福利”、“工作福利”着眼于对福利政策客体个人能力的开发与重塑,从而构建了一种具有积极性和现代性的政策视角。积极福利的理论内涵对于急于摆脱传统制度的负面效应,走出制度建设困境的我国民族地区农村来说具有较好的切入性与适用性。在反贫困议题中,积极福利理论的分析框架可以从主体、客体和方式三个维度展开:分别是多元、协作、整合的福利政策实施主体维度;瞄准、精确、补缺的福利政策实施客体维度;赋权、增能、就业的福利政策实施方式维度。建立三者平衡循环且良性互动的渠道,最终帮助贫困者摆脱贫困。当然,任何一项复杂制度的更新或重构都需要对其所处的时间逻辑和空间领域进行全面客观的研判,前者提供依据,而后者提供经验。因此,本研究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历程进行了梳理,阐述了不同时期下制度发展的空间特征、政策理念嬗变和建设轨迹。研究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对当前民族地区反贫困政策的运行现状与内在矛盾进行有针对性的剖析,进而对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主体责任、客体瞄准和方式选择的制度缺陷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政府做为单一主体的局限性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的参与缺位,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机制的低效以及民族地区农牧民福利依赖的政策缺陷。吸收并借鉴与我国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具有相似情境和问题的国际先进经验和失败教训对于建立具有适用性的反贫困制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在世界范围内,巴西的反贫困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责任主体关系均衡,印度在瞄准客体上体现了针对性和选择性,而澳大利亚政府的反贫困资源投放方式却使土著居民形成福利依赖。上述国家在解决各自少数族群的贫困问题时,所采用的理念与政策思路较为典型的体现了积极型和消极型两种反贫困模式,所以福利效应截然相反,这就给予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制度体系重构以思考和启示。在此基础上,本研究从宏观、整体的角度定位了反贫困的战略模式,为民族地区农村提供了反贫困的方案与步骤。即通过协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均衡反贫困责任主体关系;重构目标瞄准机制,实现反贫困客体对象精准;激发反贫困对象增能与就业,促使反贫困方式由普惠向补缺转变。在政策层面,进一步细化了民族地区反贫困的实施路径。包括通过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反贫困体系来均衡反贫困主体责任;通过资金瞄准、项目瞄准及过程瞄准来实现反贫困目标客体精准;通过提高农牧民健康素质、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发展特色农牧产业和自主创业以及完善农牧民就业福利制度,来促进反贫困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