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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全球经济高速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活动与日俱增,洗钱犯罪为了适应时代的告诉发展也在不断的新陈代谢,严重危害了各国政治经济发展。我国成为了FATF成员国后,反洗钱立法和反洗钱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然而,我国洗钱罪的入罪率却远远低于其上游犯罪数量,这样的入罪率,从形式和实质上都不能满足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也无法满足国际社会对我国的要求。以我国洗钱罪入罪率低的问题为契机,完善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刻不容缓。从我国洗钱罪相关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上有关洗钱罪的先进经验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洗钱罪入罪率低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问题:上游犯罪范围狭窄;自洗钱不入罪;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竞合范围狭窄。这个三个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洗钱罪的入罪率,造成了中国洗钱罪入罪率低的现象。中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种类只限定在某些特殊的犯罪。洗钱罪的范围扩张问题,引发了刑法学界激烈的讨论。有限的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才是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上游犯罪扩张路径。中国的洗钱罪一般只能由处于第三方的自然人和单位实施,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罪。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传统观念认为自洗钱行为当然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而不能被评价为洗钱罪。该观念忽略了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之间存在不同。事实上,自洗钱行为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中国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以往的研究主要在理论上针对二者之间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进行讨论。对于司法实践两罪的区分以及洗钱罪入罪率的提高改善不大。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洗钱罪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两罪之间竞合的处罚原则已经得到明确。但是洗钱罪的入罪率,依然远低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主要是因为,洗钱罪中“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规定。该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将两罪的区分重点放在行为方式上而不是上游犯罪的类型上,导致了很多上游犯罪属于洗钱罪规定的洗钱犯罪行为被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解决好上述我国洗钱罪相关的问题,完善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才能提高我国洗钱罪入罪率,有效打击洗钱罪以及其上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