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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提出量化的监管要求是巴塞尔协议Ⅲ的重要突破。目前,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框架即将在国际范围内过渡完成,为更新近期流动性现状、全面整理过渡期流动性改善情况,在当前时点,对于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效果进行再度审视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银监机构顺应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要求,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国商业银行提出了具体的流动性要求,已将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纳入我国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进行监管。然而,巴塞尔协议Ⅲ中公认更为客观、准确的另一流动性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却因为计算复杂、与我国现有银行监管体系差别较大等原因,迟迟未被引入到我国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体系之中。从监管层面,净稳定资金比率的监管效果及在国内推行的适用性值得关注与研究。在上述背景的基础上,本文提出研究问题如下:1.在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指标已正式实行并即将过渡完成之际,我国商业银行运用巴塞尔协议进行流动性监管现状如何?2.净稳定资金比率目前的监管效果和达标情况如何?3.我国正式引入净稳定资金比率的可能效果和潜在问题分别是什么?本文旨在于当前这一关键时点,参考该领域经典研究框架和最新研究设计,根据2014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最新监管标准假设了本文使用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应权重,以我国资产规模2000亿以上的商业银行(2015年底数据)、国际资产规模前100名银行(2015年底数据,剔除我国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和国际系统重要银行(以Bankscope数据库定义为准)3组银行2003-2015年国际通用标准下的财务数据为样本,测算了各组样本每一年度的净稳定资金比率;并通过比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和实践调查法等研究方法,以国内和国际双重视角再次思考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框架的实践效果,分析我国引入净稳定资金比率的可能效果与潜在问题,给出政策建议。本文得出的结果表明,2015年底,国内银行净稳定资金比率均值已达119.90%,达标率达到96.43%;国际资产规模前100银行和国际系统重要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率均值分别为110.14%和121.54%,达标率分别为69.57%和76.92%。本文分析认为,我国净稳定资金比率从数值和达标率方面均优于国际水平,我国流动性风险控制体系运转良好。本文提出,鉴于我国净稳定资金比率的年度变化趋势与国际现状相似度较高,我国引入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进程可以参考国际经验,但因在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机制、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现有监管体系等方面的不同,引入这一指标需经过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就研究结果及分析讨论,本文对中国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早日引入净稳定资金比率进行监管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保证测算的准确度;审慎调整权重比率,增强指标的适用性;协调其他指标,发挥监管体系的协同效应;落实配套制度,助力银行业管理体系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梳理了有关文献及其研究成果,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视角分析了巴塞尔协议流动性监管的效果,打破了研究中国银行业时专注于国内数据的惯例,通过比较分析等方法更为全面地解读了我国流动性监管的效果,为将净稳定资金比率纳入我国监管框架提供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第二,本文结合国内外银行业流动性监管现状,设计了贴合2014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最新监管标准的权重假设和可进行国内、国际比较的分析框架,对该领域后续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第三,本文结合银行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测算了国内银行、国际大规模银行、国际系统重要银行2003-2015年国内外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率,在目前该领域研究数量较少背景下,本文采用最新的监管要求和最长年限的可得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研究的空白,也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理论总结、数据支持和政策建议,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