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外关于缺陷产品的召回的立法已比较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预防产品危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相对而言,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产品缺陷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本文认为我国应吸取其他国家已取得的经验,完善该项制度。文章除引言外分有三部分,一是基本概念介绍,二是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三是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引言部分,先指出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简要介绍了目前我国的立法情况,认为我国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立法的层次相对较低,且均针对特定产品。地方性规定仍属个别,且并不多见。介绍了国内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的主要著作和学术论文。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我该有必要完善该项制度,进而引出下文对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阐述。基本概念介绍部分。对美国等四个国家对于召回和产品缺陷概念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标准,认为将缺陷定义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较为科学。对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制造缺陷、发展缺陷等四种进行分类阐述。将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瑕疵以及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对比,从而更好的理解相关概念的内涵。还结合不同国家的规定归纳召回的定义并分析召回的特征,将召回分为自愿召回与强制召回两种类型进行阐述制度的比较法考察部分。介绍美国等四个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括了国外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主要条件、召回的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并分析国外相关经验对我国完善该项制度的启示。概括了缺陷产品召回的要件为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缺陷已构成不合理的危险、缺陷产品已经进入市场领域和在规定的期间之内进行召回。分析了缺陷产品召回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违反召回义务产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有关立法的基本情况,归纳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立法层次低,基本法缺失,对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不够合理,产品召回范围涵盖面窄,管理模式导致监管不够到位,惩罚力度弱,威慑力不强等。建议制定一部系统的召回法律,对产品召回义务主体进行明确,在立法中明确责任划分,在加强处罚的同时也宽严相济,并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渠道。作者希望通过这一部分的研究,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