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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主权借贷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弥补国内资金不足的重要来源,适度的主权借贷和有效的资会运用有利于一国经济的长期发展。然而,20世纪30年代以来,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世界各国纷纷实行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一大批获得独立的国家(即后来称之为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在国际利率较低时大举借债,大搞赤字财政,这种对凯恩斯主义的过度信任和对未来经济发展的盲目乐观,再加上借贷过程中存在的腐败和贷款使用不善等等原因,到上世纪80年代,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债务负担,债务积压(debt overhang)效应明显。导致广大发展中国家过渡负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当前不公平、不负责任的国际主权借贷体系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构建一套公平、负责任的国际主权借贷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本研究认为,由于主权借贷与一般商业借贷不同,它是以主权信用为担保,而且借款人(borrower)和还款人(payer)并不一致,因此主权借贷存在明显的委托代理特性。当一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共机构(借款者或代理人)以国家主权信用为担保代理国民(还款者或委托人)借入债务时,主权借贷的社会责任性就产生了,这种社会责任性表现为主权借贷的双方应当按最大化委托人利益的准则实施借贷。本研究逻辑起点是从主权借贷的委托代理特点出发,以最充分的社会责任性作为负责任主权借贷体系(RSBLS)构建的衡量标准,从借贷双方的角度分析负责任主权借贷体系的构建。本研究认为,应当从广义角度来理解负责任的主权借贷体系,它应当包括负责任的初始借贷规则、负责任的债务形成后的管理规则、负责任的事后危机处理规则三个部分。 通过研究发现,构建负责任的初始形成规则的关键在于贷方对借方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借方的是否具有绑定国家的授权,过去的债务运用情况,廉洁程度,债务管理的能力和完备的贷款运用计划。其难点在于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套共识的规则体系,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在现有规范项目贷款的“赤道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将赤道原则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并扩展到其他非项目主权贷款,类似于形成“巴塞尔协议”式的全球规则。与此同时,本研究在分析负责任的债务管理规则时发现,其关键是借方应将债务管理至于宏观经济管理政策之中,并成立专业的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国债务的可持续性分析,制定可持续债务借贷策略。另外,由于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债务的累积,维护债务可持续性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减免现有债务存量,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继续完善现有的重债穷国计划(HIPC)和多边减债(MRDI),将减免的范围从重债穷国扩大到其他发展中国家,并积极引导私人债权人参与债务减免计划。而对于构建负责任的事后危机处理机制,应当立足于完善现有债务重组机制。本文认为,短期应立足于完善巴黎俱乐部和伦敦俱乐部模式下重组的对称性,即加强债务国的主动权;从长远的角度看,2001年IMF第一副总裁Anne Krueger提出的主权债务重组机制(SDRM)有可能成为一个透明、可预测的法定重组机制,但为了公平起见应当将此机制置于非贷款人的联合国之下,而不是由IMF来充当最后裁判者。 在系统分析构建负责任的主权借贷体系的三个关键部分后,本研究还从中国立场上分析了我国如何有效参与构建负责任的国际主权借贷体系。本研究认为,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应当积极参与构建负责任的国际主权借贷体系。在参与新的主权借贷规则制定过程中,中国必须明确自己的双重角色: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未来中国将更多的扮演主权贷方角色,在规则制定中应当维护贷方利益;另一方面,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一直以来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代言人,在新规则制定过程中必须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益。因此,鉴于中国的双重角色,在新规则制定中,中国应当更多的关注于规则的公平性和责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