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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提升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凭借着其整合社会资源、覆盖面广的优势,促进了线上金融贷款,在年轻人,尤其是在校大学生日常消费、学习或创业领域的快速发展。针对在校大学生校园贷款的校园贷应运而生。“校园贷”是一种大学生校园贷款,其实质是一种借款关系。据相关统计,截止至2017年12月,我国开展校园贷业务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共有74个,我国大学生中使用贷款的比例为9%,在校大学生贷款的市场规模约为4千亿元,潜在市场巨大。现阶段,提前消费的理念已成为在校大学生们的生活习惯和方式,校园贷等新兴行业的迅猛发展缓解了大学生的消费负担和生活压力,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校园贷管理制度尚待完善以及校园贷其自身的逐利性,一些不法人员开始将此作为新的犯罪手段和平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社会公众反应特别强烈。现如今,提到“校园贷”,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并不是它给学生带来了多少便利,而是惊人利息、暴力催债、“裸贷”等负面词汇。因校园贷引发的层出不穷的案件,也令人触目惊心。然而,刑法没有所谓的“校园贷罪”,加之行为人多采取欺骗、强迫等一系列犯罪手段,更容易导致司法认定时产生混乱。从司法角度来看,只有厘清校园贷中哪些行为涉罪,以及透彻分析构罪的各个要件,才能指导司法实务。而从立法角度来看,通过校园贷涉罪行为的司法认定,可以倒推在哪些方面需要进行刑法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从源头上遏制可能发生的犯罪,或者说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刑罚的规定,对可能进行犯罪的人群形成威慑,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基于此,需要就校园贷乱象行为的刑法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为解决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困难提供参考。论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结合进行研究,共分四章:在第一章中,通过对校园贷发展阶段的梳理,明确了“校园贷”的定义——大学生校园贷款,是为在校大学生日常消费、学习或创业等活动提供资金服务的一种主要以互联网金融等为载体的借贷产品。校园贷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起步到休眠,再由兴盛到低谷的过程。而校园贷现在处于低谷期的这一时代背景又导致了校园贷的“改头换面”:一方面,巨大利益空间的存在,吸引着民间放贷机构和放贷人;另一方面,政策的重压也使借贷平台以非法的形式来进行看似合法的经营活动。这种种变化又进一步加剧了“校园贷乱象”的出现,且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是放贷快、门槛低;第二是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第三是隐形费用高;第四是催债方式暴力。在第二章中,分析了对校园贷进行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和限度。当前理论界对校园贷行为是否应进行刑法介入形成了“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校园贷作为金融服务产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认为,对校园贷进行司法认定一方面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功利主义原则。而“肯定说”则认为在校园贷巨大利润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投身放贷行列,部分人更是与黑社会势力相互勾结,肆意妄为,其引发的恶性社会事件更是频频发生。因此校园贷不同于普通的高利贷,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对于校园贷,我们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运用刑事手段打击部分校园贷存在的乱象行为,运用民事及行政手段规范正常的校园贷行为。“校园贷乱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行为已经具有相当性,其他手段不足以遏止,若不对此予以刑法范围内的规制,社会秩序就无从保证。在第三章中,根据司法实践,将校园贷在实施过程中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予以论述。包括:第一,在校园贷过程中对于身份信息的不法使用;第二,在校园贷过程中虚假宣传并诱骗签订合同及高利借贷的行为;第三,在校园贷过程中出现裸贷的行为;第四,在校园贷过程中出现违法暴力催收的行为;第五,在校园贷中网络平台协助行为的司法认定。同时在上述五个部分中分别对可能涉及的罪名、司法认定、争议点等情节做了详细的论述。其中对于身份信息的不法使用,需要针对不同的主体进行不同的认定:就平台来说,可能存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性的情况;就第三方来说,可能存在以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定性的情况;就借贷人来说,可能存在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定性的情况。对于虚假宣传诱骗签订合同及高利借贷的行为,其“虚假欺诈宣传诱骗签订合同”的行为可能分别构成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而其“高利借贷”行为是否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是否触及到对基本规则的严重侵害;二是综合各因素考虑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三是考量罪刑相适应原则。针对校园贷中出现的裸贷,其手段包括传播、出售裸照及以裸照为要挟强迫“肉偿”。在传播、出售裸照的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侮辱罪;在以裸照为要挟强迫“肉偿”的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可能构成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同时在上述行为过程中,被害人一开始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进行手持身份证裸体拍摄的,并且对裸照可能将来会被借贷平台作为要挟进行非法行为也有所考量。针对此种类型的被害人承诺,一方面对于侵害到国家对于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社会的公序良俗等,超出了个人可以进行处分的法益的范围,显然此承诺不能阻却违法;而另一方面对于侵害个人法益时,由于该承诺是在借款人被欺骗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同样不能阻却违法。另外,对于违法暴力催收的行为,由于行为方式的不同,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罪名。最后,对于网络平台的协助行为,根据平台设立人的不同,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也不同。当借贷平台是由贷款公司专门设立的,考虑到平台具有特定性,可以认定平台对所有行为的明知,因此平台的负责人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所有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当借贷平台只提供连接服务时,就要考虑借贷平台与贷款公司是否具有共谋,如果事先有共谋,可以从共犯的角度予以考虑,如果事先没有共谋,则要考虑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第四章中,主要论述如何防范校园贷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从便于有序监管、引导校园贷平台健康发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行业自律、加强监管力度、规范运行机制、促进刑法规制、强化金融立法、建设征信体系以及完善信息披露的建议。最后,虽然不良校园贷利用制度漏洞,发生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但我们仍应当尽早从各个方面完善对校园贷市场的规范管理,需要政府加强监管、行业加强自律、法律加强介入,只有这样校园贷才能走向规范、有序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