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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的主要央行代表于2010年9月12日齐聚瑞士,在巴塞尔共同参与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国际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之改革新规——《巴塞尔协议Ⅲ》在该次全球性会议中应运而生。此改革新规旨在加强银行遭遇金融危机后的风险管理水平,其对于银行业风险管理目的十分明确:一是提升国际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二是确保银行持有足够的储备金,能够在不依靠政府救助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应对未来或将发生的金融危机;三是促使银行能免于负担大量的风险及债务,尤其是在房地产信贷、商业信贷、贷记卡业务方面,以期构筑一个富有稳定性、持续性的金融体系。毋庸置疑,《巴塞尔协议Ⅲ》系国际银行业的重要研究成果,融国际银行业最丰富务实的实践经验和最高级的管理水平为一体,找到了国际银行业的实际问题,表现了国际银行业的共同需求,指明了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方向。其监管思路的变化亦促使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产生必要改革:我国银监会相继颁布了包括《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6月)、《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2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办法和指导意见。相应的,以银行业作为视角,结合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实情境以及《巴塞尔协议Ⅲ》不断演化、日趋严格的资本要求框架,研究在《巴塞尔协议Ⅲ》下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的有关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对提升我国银行业内部风险管控水平、增添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从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草案的提出到现在,国内外已经存在大量与其相关的研究著作了,但对于《巴塞尔协议Ⅲ》的研究大多都是从经济、金融方面的角度出发,对资本充足率的计量进行分析,研究银行监管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从法律方面出发研究的文献较少。《巴塞尔协议Ⅲ》是以“04年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所构成的总体框架为基础,对资本监管框架进行更为严格的规定的。因此,研究《巴塞尔协议Ⅲ》不能脱离“三大支柱”,本文研究也是基于前后两版巴塞尔协议的总体框架展开。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较为系统的梳理了巴塞尔体系的演进过程,逐一论述每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特点,分析阐述了巴塞尔体系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规定并与04年《新巴塞尔协议》进行比较总结;第三部分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首先解读了“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产生的背景、内容及意义,随后按照“三大支柱”的框架分别从三个方面研究《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并对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过程中所存在的监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列举解决措施,以期能够改善我国现目前银行业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而本文的创新之处也正在于:通过对《巴塞尔协议Ⅲ》相关内容地梳理,在借鉴国内外关于巴塞尔协议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通过多维度视角下的比较来分析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运用法学的相关知识及理念,结合金融学进行跨学科的综合分析,提出:提高现有制度与《巴塞尔协议Ⅲ》的衔接,如监管标准等;促使监管主体统一,建立统一性监管机制;加入监管协调模式,建立健全传导协调机制;建立监管制衡机制,从源头规范监管主体行为;督促监管要求落实,做好监管预防和补救;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效力层级等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