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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指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申请之前,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指派专人主持,由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制度。它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获得相关权利的法定方式和确认相关义务的法律手段。本文在对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进行研究的时候,将采取以实证为先导,从实证中引出多角度的规范研究,既注重整体意义上的理论假设和理论建构,又将针对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中国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实施状况进行个案性的分析,以理论建构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进行整体性的分析和把握。首先,本文对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中几个相关的基础概念,如环境行政许可、听证进行了概念分析,然后归纳出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定义并阐述了环境行政许可设置听证程序的意义。其次,通过大量的调查及阅档,作者对自己工作中遇到的、由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沈福俊作代理的“吴江市盛泽镇时旺大酒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听证案”进行了背景介绍,随后又翔实地描述了听证会的每一个细节,为全文奠定了可供分析的实证基础。再次,作者紧扣上述案例,从听证会主持人、利害关系人代表两方面展开了论述,结合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条款分析,作者指出:应当选任来自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以外的专家主持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现行的利害关系人代表选择机制缺乏公开性、参与性、有效操作性、法治统一性等,应当确立“听证组织机关合理划分利益群体、利害关系人推举或抽签决定出席代表”这样一种利害关系人代表选择机制。程序的正义、一定的行政效率也是完善的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应有之义,为此作者最后对送达、辩论及最后陈述、听证结案等程序问题也作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了抛转引玉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