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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制健全与完善是现代法制的主要标志和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完善法制建设的强有力法律保障,制度归宿。诉讼法制的文明程度与完成情况,很大程度上代表一个国家与民族民主与法治的程度,文明进步的程度。刑事证明标准问题,特别是刑事证明标准的分层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实务界争论较大的问题,难点不少,困惑很多。本文就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分层体系的重塑作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研究:第一部分是确定刑事证明标准分层的概念。刑事证明标准分层的概念并不是学界约定俗成的。这个部分笔者列举学界几种主要观点,并分别加以分析评述,从而最终确定了本文写作的逻辑起点,即刑事证明标准分层的概念是阶段性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层体系。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学理表述以及实践领域当中。既有理念层面的缺失,又有实践水平的制约;既有刑事司法领域制度规定的缺位,也有配套措施如《国家赔偿法》等规定的不对称。第三部分为对国外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借鉴。主要从思想来源,制度规定,评价借鉴等几个方面加以论述。英美法系国家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以及大陆法系“法官内心确信”都是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而且经过百年积淀,已经成为指导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实践的核心理念。我国由于忽视认识渐进性,忽视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忽视法律真实标准等引发的诸多司法实践当中的弊病都可以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的研究加以修正借鉴。第四部分笔者主要着力解决我国证明标准分层体系的重塑。一方面着力解放思想,解决观念更新的问题,一方面着力构建全新的法律体系,以制度的更新指导司法实践的发展,再有就是对配套制度的完善,如预审制度,辩诉交易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国家赔偿法》17条对检察机关的全面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