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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转型期行政领域的一次重要变革。这种公私合作的方式,推动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发展,带来了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带来的不仅是行政手段的革新,还引发了行政法总论中行政组织、行政救济等制度理论的重新解读,公共服务领域的变革与给付行政发展的方向相契合。行政法的研究角度是理性且审慎的,这种理论基础薄弱而发展势头足的新兴管理手段势必要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是一次性的简单行政行为,在行政法领域对其研究可从多个角度、多个阶段进行分析。本文在基本权利和行政裁量控制理论的基础上,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特征进行解读,分析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过程中在法律规范、范围、程序以及责任分配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笔者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政法规制的设想。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述。首先本文依据行政行为理论分析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义和行为特征,指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复效性行政行为和行政裁量行为。其次,提出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制基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制是基于基本权利和行政裁量控制的要求,也是欧美国家逆民营化和我国民营化受挫的警示。第二部分考察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范问题,在分析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有法律规范的现状基础上提出应制定一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专门性法规。第三部分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进行解读,针对实践中不断扩张的服务范围提出限缩范围这一主张。第四部分分析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规范,从购买程序、合同管理程序以及公众参与角度提出了规制设想。第五部分则解读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分配问题,依据德国“担保国家”理论提出行政机关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在承担传统监管责任的基础上还应承担担保责任和承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