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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人口加速向城市流动。外来人口的增加加剧了城市用地供求矛盾,为了满足城市化发展需要,必须要统筹规划城市土地资源利用,以有效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三旧改造将成为城市发展的主旋律。房屋是公民的法定财产,依附在其上面的财产权益是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房屋产权所有者进行经济补偿安置问题,往往成为引发政府与群众之间激烈冲突的导火索。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一些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补偿问题时不会寻求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采取一些非理性手段来对抗征收工作,其中引发不少社会公共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通过回顾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正在不断健全完善。本文结合2011年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现行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文件,着重从征收补偿程序分析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办法,以此来化解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的一系列矛盾,为促进我国城市化健康发展、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以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益理论指导。本文的行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提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的概念是,以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为出发点,公共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的过程。并提炼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具有公共利益性和权利保障性两个基本特征。并着重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的原则和功能两个方面对征收补偿程序进行了探讨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定性不清,二是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存在缺陷,三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程序不完善。四是房屋征收补偿的救济程序不完善。而传统的行政理念如政府侧重效率而忽略公平,重行政权而轻司法权则是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一是明晰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人本性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公共利益审查程序,明确法院对“公共利益”审查主体地位。三是完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程序,首先是完善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序,其次是明确听证程序的启动标准,然后是授权法院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最后是增设征收补偿决定前的调解程序。四是完善房屋征收补偿的救济程序,设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为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利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