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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拉丁文为Amicus Curiae,英文称其为Friend of the Court,即法庭的朋友。英国最早将“法庭之友”运用于司法审判中,美国则通过大量判例将“法庭之友”发展为一项成熟且广受欢迎的制度。在全球化的背景以及美国政府和社会团体的推动之下,“法庭之友”制度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争端解决,此外,美国“法庭之友”制度还被诸如以色列、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所借鉴。 “法庭之友”制度在美国的运行中所体现出来的优势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法庭之友”能够提供不为法院知悉的事实材料和法律意见,通过帮助法院准确认定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补强法院的裁判能力;二是“法庭之友”为社会公众向法院表达意见提供了一条渠道,民主精神在司法过程中得以体现,增强法院判决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我国专家意见书、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缺陷,可以由“法庭之友”弥补,借此契机建立一套广泛适用的“法庭之友”制度,通过对审判实践的帮助,推动我国司法民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