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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是不以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类型为选择标准、在人民法院和看守所等地的固定办公场所为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律师,由国家财政出资保障其办案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委派主体。值班律师制度是以值班律师为主体,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无条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救济制度。推行值班律师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推行值班律师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试点制”的试验式改革方式,通过在河南、山东、上海等地推行先期试点来积累一定经验、发现一定问题,而后推广至全国。这样的推行方式的好处是既能够充分调动地方的改革积极性、给地方政府充分的进行制度和政策创新的可能性和空间,又能避免全国性的、较大的社会风险,保证全国整体的社会稳定不动摇。然而当前的法治国家建设强调有效的顶层设计,需要对改革目的、改革主体、改革计划、改革内容、改革程序等有着明确的规划,缺乏顶层设计的改革很容易失去前进的方向,而值班律师制度就是这样一个缺乏顶层设计的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起源于英国,在英国、加拿大等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我们可以借鉴其经验来完善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在前述国家,值班律师制度或是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或是作为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保障和体现,或是作为为招揽案源而推出的一次性志愿服务,它们的制度设计、推行理念和功能定位都较为明确。我国应建立起完善的值班律师运行机制,赋予值班律师充分的权利以保障其履职的有效性。在主体方面,我国应为值班律师群体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确保值班律师队伍的高水平、高素质。在经费来源方面,既然单纯依靠财政拨款难以满足值班律师的运行需要,我们或许可以尝试开拓多元化的经费来源渠道,比如将维护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接受社会募捐。在值班律师的类型方面,虽然目前我国的值班律师仅服务于刑事诉讼领域的申请人,但需要法律帮助的申请人却不仅仅存在于刑事诉讼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未来或许可以尝试在行政诉讼等其他领域推行值班律师制度。此外,鉴于值班律师对于了解案情、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具有时间上的优势,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或许可以尝试允许有值班律师来担任其辩护律师,开辟值班律师向辩护人转化的通道。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设和推行,应将明确国家和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前提,秉承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设计理念,将值班律师制度纳入法律援助制度的范畴,并在完善不同阶段值班律师间衔接机制的同时注意探索值班律师向被追诉人的辩护人转化的机制。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应属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范畴,值班律师所履行的职能是辩护职能,应当具有辩护律师所具有的阅卷权等权利。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地位,是对值班律师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