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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惯法作为中国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惯法中集大成者,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民族习惯法是千百年来各少数民族在社会日常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世代传承的行为规范,得到本民族区域内人们的普遍遵守和认同。它生于民间,源于禁忌和习惯,代表着一定区域内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我国当前的法律移植于西方,体现的是西方平等、自由、民主等法的理念。这与土生土长的民族习惯法的文化底蕴及内在的价值理念完全不同,这不仅造成了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这两种社会规范在制度层面上的不一致,而且事实还证明,这种制度上的冲突也延伸到了司法实践之中。虽然我国极力推行法治建设,妄图国家法能全面覆盖与普及,甚至是在民族地区也能如此。但实际情况是,国家法很难做到大一统。在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人们仍大力推崇民族习惯法,并用其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是一种不可回避的客观存在。在某些情形下,法官们迫于民族习惯法的压力对其予以考虑,但又苦于制定法不允许或是模糊、笼统规定,只能在现行法律的掩护下技巧性地考量习惯法,以期得到民众认同和接受。大多数时候,国家制定法强势地压倒民族习惯法,作出一个意料之外的裁判。这样不仅不利于民族地区纠纷的解决,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同时也使司法公信力下降,危及司法权权威和法律权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民族习惯法的概念、特征、内容和民族习惯法的源起、发展及作用。民族习惯法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由一定区域内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形成或约定的,体现了该区域内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并由他们公认的社会力量保障实施。民族习惯法生于民间,源于禁忌和习惯。第二部分,探讨了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既有一致也有冲突。接下来分析了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第三部分,论述了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不但有理论上的支持,还有法律上的依据和实践基础。第四部分,这是本文的重点及创新之处。主要论述了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技术路径,主要从诉讼调解和判决两个方面分析民族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在民事判决领域主要是将民族习惯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经验法则、法律论证的理由方面进行论证。刑事判决领域主要是从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出发,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引入民族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