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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监视居住制度在法学界和社会舆论中始终存在着争议。作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监视居住的立法思路和司法实践对今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及人权保障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引导意义。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于提高操作性和适用率的考虑,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重塑。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体制尚不十分明晰,本次立法中监视居住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僵化、矛盾的内容。本文以监视居住制度缺陷的完善为路径,重新梳理了其立法细节和司法实践难点,探索了进一步完善监视居住制度的思路。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从宏观上介绍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功能。重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类型案例介绍了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价值和不可替代的功能。第二章着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运行现状,从功能异化、适用率低、成本高等方面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活动范围受限、执行主体错位、不利于隐私保护、缺少有效监督救济机制等角度阐述了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关注度较高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特殊问题提出了笔者的思考:对“固定住处”界定模糊,适用范围易扩张,通知义务操作困难,惩戒措施缺乏威慑力以及错案未列入国家赔偿范围等极易引起争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针对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这项制度的设想。首先是针对完善这项制度从宏观上确定了方向和原则,其次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设想,主要包括:一是细化执行程序。从细化执行对象、明确执行地点、完善执行程序等方面在立法上进行完善;二是丰富监视方法。结合新技术手段和新的监视方法来优化监视效果;三是强化被监视居住人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明确对其进行评价的方法和标准并建立违反规定的惩戒措施。四是建立规范明确的监督制度和救济程序。最后从限制范围、细化规定、履行义务和纳入赔偿等方面侧重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设想。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找出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进而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找出完善这项制度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实现其保障诉讼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