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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侵权行为的形态也日趋多样化。各国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均从实践出发,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不断作出更广泛、更科学的类型化,以实现共同侵权行为法的价值取向。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是指对共同侵权行为复杂的形态予以归类划分的方法。我国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及立法虽逐渐趋于完善,但是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化问题还没有定论。学者们的观点各异,现有的立法规定也有不少缺漏,还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需要。因此,加强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对侵权行为按照侵权人和责任承担人的数目进行分类的一项分类结果。作为区别于单独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最重要的法律意义在于共同侵权人应承担共同责任,即连带赔偿责任,这也是对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利益权衡后做出的制度安排。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涉及多数人侵权的案件,究竟符合哪些要件才能纳入到共同侵权行为范畴之内,涉及到人们普遍利益在法律上的明确分配。该研究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范围、具体的类型、各类型的构成要件等的研究以及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和立法实践的研究,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和侵权行为追求的价值理论,基于类型化折衷的观点,进行了理论上的修正后,分别为主观共同性和客观共同性两种类型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基础,主要是从构成要件的分析中明确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即“共同性”的主观性特点和客观性的特点。再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价值二元化角度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标准作了说明,即惩罚过错行为人和保护受害人的价值理论。第二章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理论探讨的部分,首先,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立法例的分析,证明了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价值模式逐渐从单一的惩罚模式向惩罚与救济相结合的变化的趋势。再以这种变化为基础对国内盛行的三种学说进行分析,最后,按修正的折衷说观点把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基于主观共同性和基于客观共同性两种类型。第三章论述了基于主观共同性考察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这里用分类的方法对包含在主观共同性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所包括的具体形态进行研究。如共同加害行为和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行为及团伙组织型共同侵权行为。对这一类型侧重研究其主观形态的多样性及对其按照主观共同性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问题。第四章论述了基于主观共同性考察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包括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侵权行为。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的价值理念作为基础的划分类型,就不可避免地要牺牲加害人的利益,所以在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客观共同性研究的同时也为加害人提供了就其举证免责的机会,力图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第五章是论文的结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现行相关立法的不足之处,为将来出台的侵权行为法中共同侵权行为部分提出了立法上的一些建议。应先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再规定以主观共同性和客观共同性为标准的框架性体系,这样就省去了把复杂的形态一一作具体规定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