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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边界实质上是指著作权的效力应该在何处终止,使用者的特权从哪里开始。它通过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表现出来。如果说著作权的核心是利益平衡精神,那么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则是这一平衡的体现者和实现者。如果把著作权的权利范围看作是著作权人的领土,那么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则是这一领土上的界标。新技术的发展突破了著作权的传统边界,缩减了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范围。 因此,使用者从法律规定的限制和例外中获益变得日趋困难。本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考查著作权边界的体现者——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正当性根据、法律属性及其国际标准,探讨如何防止著作权人利用新技术跨越著作权边界,从而保证使用者在信息社会中依然能够实施限制和例外允许的行为。 文章从“限制和例外”这一用语入手,考查了划定著作权边界的限制和例外的具体形式和正当性根据。接下来,文章分析了著作权边界的弹性和刚性。著作权边界的弹性涉及到划定著作权边界时的模式选择。笔者认为,在著作权边界的弹性问题上,采用三步检验法与列举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不失为一种较优的选择。著作权边界的刚性则与限制和例外的法律属性有关。对此,笔者认为限制或例外属于任意法规范;它是使用者的特权或客观权利。为了进一步检验限制和例外的合法性,文章随后考查了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国际标准——三步检验法。通过解读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的裁决,文章澄清了三步检验法的基本内涵。三步检验法是判断著作权限制和例外合法性的根本标准。在此基础上,文章考查了技术措施和格式合同对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数字锁定效应”。由于限制和例外的任意法特征和特权属性,著作权人可以利用技术措施和格式合同突破著作权的边界,对使用者利用限制和例外造成严重影响。为了解决著作权人利用技术措施妨碍使用者从限制和例外中获益,笔者认为,需要把限制和例外从使用者特权转变为使用者权利。为了解决格式合同排除限制和例外的适用问题,需要选择某些限制和例外,把它们从任意法转变为强行法。 运用上述分析结果,笔者最后分析了如何重构我国著作权的边界。笔者指出,这一工作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在立法层面上,应该把三步检验法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作为法院裁判具体使用行为合法性的指导标准。同时,法律需要把部分限制和例外从任意法转变为强行法,并为使用者从限制和例外中获益提供保障机制。在司法层面上,法院应该以三步检验法作为裁判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与要素检验法相比,三步检验法在确定性、合法性等方面都具有相对优越性。需要抛弃对要素检验法的迷信,恢复三步检验法应有的“帝王条款”地位。法院可以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地方,大胆地运用三步检验法去创设新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