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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救助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基本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充分调动起船舶等海上活动主体之间互救的积极性。但是比起财产和环境救助,海上人命救助的发展相对滞后,这主要是由人命救助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适用较为普遍的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现有的以公法手段为主的人命救助激励机制达不到保护人命的预期效果;二、制度上对人命救助人利益的忽视严重打击了救助人在人命救助上的积极性。所有这些使得一旦发生海难,救助方往往更加积极的救助财产、环境而忽视人命。这显然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正体现了海上人命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的现实必要性。鉴于人命救助制度体现出来的问题,本文致力于探讨弥补该缺陷的途径,以使海上人命救助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重视,并力求在制度上加以设置,以保障人命救助制度的长远发展。本文首先从海上救助制度的发展历程出发,从历史角度探讨海上救助制度每一次大变革的历史背景和决定因素,重点研究与人命救助有相似之处的特别补偿制度的孕育、产生和最终确立的过程,从中得出推动救助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决定性因素是海上救助实践的发展的结论。随后,通过分析目前海上人命救助实践中体现的问题,总结出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改革是海上救助实践发展的要求和必然结果,并认为人命救助制度脱离立法本意的症结是其落后的激励机制。改革人命救助制度的关键是完善人命救助的激励机制,而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赋予人命救助人以酬金请求权。本文研究了目前学术界在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领域的不同学说,并分析各自利弊,认为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绝对肯定说更能适应人命救助的实践需要,同时也是解决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问题的最佳指导思想。文章比较分析了各国在人命救助酬金设置问题上采用的不同方式和产生的现实效果,其中以英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采用的赋予人命救助人以独立的酬金请求权的做法,现实效果显著,这也证明了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绝对肯定说的可行性和必然性。英国等国家的制度设置值得我们借鉴。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确定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过程中仍然有众多的现实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酬金支付主体的确定、酬金具体数额的确定以及实现酬金制所必需的一系列制度保障。本文就上述问题一一作了探讨。在酬金的支付主体上,笔者主张引入责任救助的概念,将主体确定为通过人命救助行为得以避免或者减轻的责任的事实承担者。对于酬金数额的确定则采用了救助成本加冒险奖励的双重标准,同时为了保障酬金制能够最终实现,建议设立先行支付制度,以对海上人命负有基本保障义务的船公司或者其他航运企业等为先行支付人,从而保证救助人能够及时地拿到酬金,保护救助人在人命救助上的积极性。由此可见,要健全海上人命救助制度,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人命救助激励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以公法手段为基础的方式,改为以物质激励为主,肯定人命救助人的酬金请求权,并为请求权的实现设立相应的保障制度,这正是本文核心内容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