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较为疑难的问题。它不仅影响行为人犯罪故意的有无,更能影响到行为人故意犯罪的成立或既遂。合理的解决事实认识错误,不仅要在理论层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同时在立法层面,也应当完善相关立法,为司法实践中妥善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提供规范依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对事实认识错误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述。首先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进行分析,通过梳理两种理解思路的异同,重新界定了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本文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方面之认识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其次,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阐述了事实认识错误的构成特征。再次,事实认识错误在犯罪论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本文通过比较后主张,事实认识错误阻却违法故意,进而仅剩下是否成立过失违法的问题。第二部分,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表面上看,存在许多不同,但其所采取的实质标准是一致的,即都是根据事实认识错误的内容来进行的分类。本部分首先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标准进行了探讨,主张故意的认识内容决定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然后,根据该标准提出了本文的分类体系。第三部分,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其原因在于任何理论的提出,其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因此,本文详细评述了国内外刑法理论界的观点,并提出了本文的主张。在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上,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的争论,但本文认为这些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处断上的具体规则,而具体规则在处理一些疑难问题上往往会出现问题,因此需要有一定的原则或者理念作为指导。本文通过参考其他学者提出的原则,主张处断事实认识错误在宏观上应坚持法益区分和法益位阶理念。之后,本文对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以及抽象符合说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法益区分理念和法益位阶理念提出了具体的处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