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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国际化、情报化的时代里企业环境日新月异,企业正处于跨越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无限制竞争状态。这种环境的变化意味着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为了其生存的唯一方法是保持其竞争力,而单靠量的膨胀的规模竞争则无法保障企业的生存。 公司分立是公司为了在如此急剧变化的国内外企业环境中生存而依据公司内部的自发性意思决定而缩小其规模使之成为最适应于其经营能力形态的企业组织改造的手段。公司分立制度如此现实的必要性,在中国公司法的实践中,实际应用的事例比较少。但为了现实的需求,这是无论在何时也应必须建立为完整制度的法制。中国企业在急剧变化的世界经济潮流中也不能总是只停留在国家的庇护下,考虑到以往依靠量的膨胀的规模竞争再也无法维持其企业的安危,而必须追求其最适合的规模和最为有效的经营。因此认为公司分立制度可作用为其方案。但目前公司分立法制非常不完善,从制度研究的方面来看,公司分立从很多方面作为合并的对应概念而存在于合并的附属,但并没有形成作为独立制度的完整的体系,其研究较国外而言也是极少。 因此,欲通过对于国内外的先行研究的文献研究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的方法而进行研究。另外通过比较探讨较早建立分立制度且长时间适用的欧洲国家的立法例和最近才形成立法的韩国和日本的立法例的比较法性研究方法而进行研究。 首先,本论文是为了探讨公司分立是同合并或其他公司法中的制度不同的具有独立体系的法制。公司分立是在急剧变化的市场结构中为强化企业竞争力而调整公司结构的制度之一。但不同的是与以往的结构调整方法不同的新体系的法制。即使是相同公司法中的制度也与营业转让或现物出资不同,也是与作为代表性公司组织改造手段的合并不同。况且其与公司成立的基础、适用法律不同的在中国常见的国有企业及其他非公司企业分拆比起来,其法律效果不同的,不必再论。其特征表现为公司分立的部分概括承继的效果。 其次,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如何协调公司改造目标与股东、债权人保护问题之间的关系。大致联系到的重点在于股东会分立承认决议、略式分立、股份收买请求权、债权人异议权、当事公司的连带责任等。公司分立的实践中两大价值的冲突和对立是根本课题之一。因此,虽然不能轻易解决,但欲通过对国外法制的探讨和实证性研究寻找解决方法。 总之在坚持这种研究重点的同时,为了协调公司分立中互相冲突的利益和价值并依据分立的组织改造顺利、有效地进行,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