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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各国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长久以来的消费者保护倾向更加明显。在我国的保险领域,虽然有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的呼声,但消费者遇到纠纷之后的维权之路却依旧艰辛。2007年以来,我国对保险纠纷的调处机制进行摸索和创新,如今已积累不少经验,但对何为保险消费者以及对该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仍不如人意。因此本文将以保险消费者倾斜性保护为切入点,以消费者保护主义潮流为背景,对保险消费者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进行研究,从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对其进行保护。本文通过运用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分析说明当前我国保险消费者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先进模式,提出我国保险消费者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新构想。 本论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对全球消费者保护主义的全面认知。并将这一理念对保险领域实体和程序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对后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消费者保护倾向提供价值意义和思想指导意义。第二部分是对保险行业的倾斜性保护对象——即保险消费者的界定。本部分是论文的出发点和创新点,明确了该机制所要保护的对象及范围。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保险领域的作用以及我国最新探索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介绍和分析,明确当前我国在保险消费者纠纷的解决上仍存在弊端,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第四部分通过对多国的保险纠纷替代性解决模式的介绍和分析,寻求其共性和先进经验,以从中获取对我国保险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有益启示。最后一部分则是从立法理念和制度构建两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保险消费者纠纷替代性机制。一方面要从立法层面上对“保险消费者”进行规定,并声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价值;另一方面提出由独立机构主持进行除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以“调解和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同时加强诉讼与调解的联动性,保证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在保险消费者纠纷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对保险消费者倾斜性保护进行历史研究和价值分析。以往的文章多数是分析构建怎样的消费者权利体系,并未对这一制度背后的理念进行理论分析;第二,清晰界定保险消费者概念。我国学术界对金融消费者的讨论较多,对保险消费者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第三,对保险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进行构建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