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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从字面上解释,是指具有公共属性之主体群的共同利益。由于公共利益牵涉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有效保护与否必然关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现代国家都将公共利益的倡导与维护视为实现文明和法治的标尺之一,并采取最有力的手段——法律来予以保护。从公共利益保护之现状和实践来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国家,均以宪法、行政法、刑法为主导的公法保护机制,担当公共利益保护的主要责任。相对而言,公共利益及保护在私法领域则较少被提及,从而忽视了私法保护及可能产生的作用。这种只关注公法视野,忽略私法视域的保护,已经使得公共利益保护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一方面,公法机制,特别是行政机制本身,存在着机构自利、效率低下、贪污腐败等诸多弊端,这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形成障碍。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形态本身又不断日新月异,从而对它的法律保护提出更加全面的,既包括公法保护,又包括私法保护的要求。公共利益原有公法保护机制的不足,以及对来自新的法律视域保护的需求,在我国近年来的拆迁征地、环境污染、行业垄断、消费者权益维护等诸多领域表现尤为突出。正因为如此,以解决征地正当性为主导的公共利益保护,成为近年来国内最为热门的法律话题之一,但对此的理论研究文章多以行政法或经济法视域作为切入。本文以为,面对近年来社会上连连发生的集体上访、拦截公路等,深刻反映公共利益保障不力和途径缺失的严重现象,面对各种新型的、甚至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利益形态不断出现,并以新的、更广泛的形式,与包括民法在内的各部门法发生勾连的公共利益发展之新形势,我们在反思传统公法机制对公共利益独占性和排他性保护的弊端所在的同时,还应该更多的去思考,以全新的,包括民法在内的视域去关注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此,本文尝试以一个较为新颖的角度,通过公共利益的概念解析、公共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论证、公共利益民法保护在我国的可行性考察、以及公共利益民法保护的制度构建,这四个方面,对公共利益民法保护这一命题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探讨。论文共计4万余字,包括四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公共利益的基本理论,包括公共利益的一般理解和法律界定两个问题的阐述。在公共利益的一般理解一节,本文从“利益”“公共”两个基本词素入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语义解读和不确定性之属性认识;在公共利益法律界定部分,本文提出了包括实体判断标准和程序认定方法,两方面的基本原则,并对此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从分析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对立统一、行政法主导下的公法机制在公共利益保护上的现实不足、以及公共利益的民主化管理这三个方面,对公共利益民法保护进行了一个必要性论证。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对立统一中,本文从二者相互联系、二者相互转换、公共利益对个体利益的限制必须正当有限、个体利益追求是公共利益实现的最佳手段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在公法保护机制的现实不足一节中,本文以行政保护为例,从政府失灵、政府俘获、政府自利性及权力异变等多个方面,分析了公共利益行政保护不足的制度和人性根源。最后,以公益民主化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为基础,公共利益实现途径为线索,公共事业的民营化进程为例证,论文对公共利益民主化管理予以系统论证。在第三部分,论文通过对现行民事立法关于公共利益保护的内容介绍,保护方式多样性的归纳,以及绿色民法典相关公益保护内容的引述,对我国民事立法在公共利益保护中发挥的现实,也即可行性,进行了一个简单考察。最后部分,在前述论证和考察基础上,论文就完善我国“公共利益”概念的私法界定、设立我国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建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