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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不断提升,从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到当代的代议制,再发展到今天的参与制民主。随着参与制民主与民主行政理论的兴起,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中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由此而产生的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程序(以下简称公众参与程序),逐渐成为监督公权力执行的有效监督机制。纵观我国公众参与程序的发展,《立法法》确立并发展了公众参与程序的原则,《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则细化了公众参与的程序。具体来说,公众参与程序指的是政府部门在立法信息公开前提下,公众能够实际的参与到行政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等阶段中,并且提出意见与见解,并最终得到政府立法部门反馈建议的一系列程序,这之中其实包括了几大程序,主要有信息公开程序、公众参与程序,信息公开程序是公众参与的前提程序,公众参与程序是保证公众参与的实际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笔者这里提到的行政立法中的“法”指的是政府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总称。纵观国内外,美国、英国等国家都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公众参与程序,这都保障了其公民能够实际的参与到行政立法的进程中来,从而有效地监督和限制了公权力。本文主题为我国的公众参与程序研究,主要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的公众参与程序的构成,这一模块主要是介绍本文重点要研究的两大程序:信息公开程序、公众参与程序,本文从公众参与程序的构成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出发,论证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这是本文的第一板块。接下来,结合国内外先进的公众参与程序,提出了我国公众参与程序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缺失、行政立法立项阶段程序缺失、听证会程序不完善等缺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参与虽然有相应的规定,但因着相关配套程序不完善,听证会程序规定不够详尽,导致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有效性得不到体现,立法很难体现公众的利益诉求,行政立法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因此针对我国公众参与程序所存在的问题,笔者从三大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一是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给公众之后的参与提供便利;其次是建立行政立法动议制度,即公众在立项阶段可以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并且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申请政府立项;最后是听证程序的改进和完善,这其中主要包括完善参与人的代表制度和建立听证信息反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