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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问题关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它关系百姓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在食品方面的大范围、宽领域的应用,供消费者选择的食品种类逐步丰富的时候,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遇到的问题也愈加多和复杂。为了实现“法行天下,食者无忧”,为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改善食品安全的状况,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就显得更为重要。在大量学者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理论探索之下,在大量的实践数据表明之下,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必要性显得更为突出,对比与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和民法的保护,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具有其独特性,其独特性是其他法律所不能实现的。本文主要从四个主要部分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进行说明和探讨。第一部分,阐述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基本问题。该部分首先从食品安全的基本概念入手,探讨了食品与食品安全,食品犯罪等相关概念和各自的特点,并从我国目前面临的食品安全严峻形势,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食品安全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和刑法的特点几个方面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同时,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严峻,以及刑法的严厉性与最后的保障功能都使得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成为可能和必要。第二部分,主要围绕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历史和司法进程这两个角度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其中包括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2013年5月4日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在内的对食品安全的最新的刑法保护规范。第三部分通过对刑法相关规定的分析,发现其存在的一些与现状需求不符合之处。以《刑法修正案(八)》中几个修改过的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等罪名为样本,论述我国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进行的改变和较之以前的立法已经取得巨大进步,在食品安全话题成为全国上上下下关注的热点的今天,出于更好地实现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需要,加深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保护和司法实践仍然是一个长谈长新,仍需我们为之付出更大的努力和研究的问题。在第四部分中,笔者结合大量的参考文献和实践观察,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提出的建议是在理念上转变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由惩罚为主转向预防为主。改变我国目前《刑法》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章节设计,取而代之将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纳入到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进行规制,以此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打击力度,维护大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罚代管等现象,根据刑法的严厉性、强制性特点,充分发挥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中的控制功能;最后一个建议是改变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单一的修正案的立法模式,根据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进行立法模式的多样化,如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附属刑法的方式等,以求达到更好的刑法保护目的。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减少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数量,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保障,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以期实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