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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实施侦查监督,进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维护刑事诉讼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的重要手段。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审查逮捕机制运行的结果是“以批准逮捕为常态,以不批准逮捕为例外”,不批捕逮捕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正确、有效的适用。这种状况的出现和长期存在,促使笔者全面关注和审视不批准逮捕制度适用的实务问题,考究其复杂的制度和运行机制等原因。本文以C市某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实际运行为观察对象,主要针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认定以及影响不批准逮捕适用的因素进行研究。本文中的所有数据、案例、考核指标都是笔者在基层检察院实习和访谈中获得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这些一手资料,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不批准逮捕进行论证。本文首先从法律规范、实务运行和特殊情形三个方面,对比分析了不批准逮捕同批准逮捕的关系。从法律规范方面看,不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均以法定逮捕条件为共同前提和适用标准,即法律不仅对批准逮捕规定了较高的适用标准,而且从相对应的角度规定了不批准逮捕的适用条件。在实务运行方面,虽然法律规定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实务中通称“转捕”)和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实务中也称“转监居”、“转取保”)的两种转化情形,但是在实务中两种转化情形适用得较少,并未对不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的适用造成影响。从特殊情形来看,虽然法律对附条件逮捕和径行逮捕适用进行了严格规定,但是附条件逮捕事实上缩小了不批捕案件范围,而径行逮捕可能会缩小不批准逮捕案件范围。其次,本文对实务中不批准逮捕适用的三种具体情形进行了分析。第一种情形,不构成犯罪不捕,本文不仅分析了实践中不构成犯罪不捕的适用的两个特点即一是无特定案件类型的倾向,二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捕情形较多,而且分析了导致不构成犯罪不捕适用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为存在应当适用不构成犯罪不捕而未适用的例外情形。第二种情形,证据不足不捕,本文分析了四点:第一点,为了便于适用证据不足不捕,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证据不足不捕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二点,检察机关对提捕案件证据材料的审查有一套固定的方法;第三点,适用证据不足不捕有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方面无法认定是造成证据不足不捕的主要原因和偏向侵犯财产类案件两个特点;第四点,证据的不当认定对证据不足不捕适用产生着消极影响。第三种情形,无逮捕必要不捕,其适用条件不仅为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且还应当从犯罪主体、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等七个方面进行考察。本文还分析了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的三个特点:一是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犯罪性质较轻且无特定案件类型倾向;二是适用初犯、从犯、有认罪、悔罪表现、法定刑较轻,以及无重新危害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较多;三是除了因情节显著轻微单个情形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之外,其他适用此类不捕的条件或原因都在两个以上。再次,本文对影响不批准逮捕适用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笔者发现,不批准逮捕适用是多方因素交织产生的结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查批准程序行政化、追诉化,强制措施及其相互关系、办案压力、不当考核指标以及不当观念对不批准逮捕的适用产生着一定程度影响。最后,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面对目前司法现状,应当改革考核指标、建立司法化审查逮捕程序、建立过问案件登记制度、改革信访制度、加强无逮捕必要审查以及完善不批准逮捕的说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