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制度对外资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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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不断提高,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也日益加快,我国的证券业要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必须顺应潮流趋势加快开放的进程;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应当履行我国在加入时所做出的承诺义务,也必须更进一步开放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中国还处于外汇管制的情况下,要想达到在开放证券市场的同时又能防止大量外资涌入冲击市场的目的,选择何种开放方式显得异常重要。QFII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介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国证券资本、开放证券投资的制度。因此QFII是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的制度。其主要是管理层为了对外资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所以,从其他国家证券市场开放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QFII制度是我国开放证券市场的最佳选择。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随着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1月5日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启动。它的引入将给我国带来非常多的好处,例如,可以逐步将A、B股差价拉近,有利于两者价格并轨;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扩大市场容量;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进一步改善投资者的主体结构;有利于引进国外成熟市场的投资理念和监管理念等等。但是,QFII毕竟是一种外资引入制度,所以它可能带来的风险不可小视。例如,投机性风险、证券市场结构性风险、所有权流失风险、人民币币值波动风险和国际传导风险等。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这些风险,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开放,《暂行办法》将其大部分篇幅放在了对外资的监管上面,它从外资的准入、外资的运营、外资的汇入汇出等几个方面进行监管,保证引入QFII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外资所带来的风险。  在外资准入方面,各国对外资准入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各国都规定了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二是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外资准入的资格条件。我国的QFII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对外资准入限制的一般做法,主要从资格条件、投资登记、投资范围、投资额度等方面加以规定。与其他采取QFII制度的新兴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QFII规定的主体范围比较宽泛,而对其资产规模和进入程序方面的要求较高。  在外资运营方面,我国的QFII主要从投资渠道、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等方面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我国几乎赋予了QFII国民待遇,QFII的投资渠道与我国已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大体相当。在QFII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方面,我国规定单个QFII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与国内基金一样,这样的限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是比较宽松的,我国对QFII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的规定均较为宽松。  在外国资金的汇入汇出管制上,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手段:种是采取强制方法,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另一种是用税收手段,不同的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种,而达到控制外资汇入汇出的目的。此外,也有国家对资金出入只是实行监督,而不设置限制。目前中国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尚未自由兑换,所以,我国借鉴了台湾地区的做法,对QFII资金汇出汇入的监控采用了强制方法,即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和额度。通过本金汇出的时间要求,限制了短期资本流出,避免国际游资对金融市场的冲击。本金汇出的额度、频率的具体规定,限制了资本的大规模流动,可减小其对人民币币值稳定的不良影响。  虽然,我国QFII制度的推出得到了各国的好评,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仍有其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对于QFII资产规模的规定上,某些要求过于严格并且某些规定缺乏操作性;第二,前后出台的规定对于QFII投资范围的规定存在矛盾;第三,不同规定之间对持股比例限制方面的规定存在矛盾,还有对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仍不明确;第四,QFII赋予外国合格投资者以双重身份进入境内资本市场,加上在我国证券登记中的B股采取了与A股不同的做法,使得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增大;第五,QFII中的有关基金的“差别待遇”问题;第六,托管人在有些程序中的角色不明确,托管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和监管者的触角,其地位是很关键的,而QFII中某些关于托管人的规则不够协调,这会让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无所适从;第七,对货币市场的监管过于严格,有些规定还不是很透明增加了他们对于风险控制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QFII进入中国市场的积极性;第八,有些程序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因为QFII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当前还处在开放的初期,所以QFII的运作程序设计清晰,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QFII的顺利实施,更加突显其在我国证券市场开放方面的积极影响,笔者建议应对QFII做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我们要以WTO的基本原则和《证券法》的规定为参照系,尽快完善QFII的“基本法”和“配套法”,并逐步完善“基本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制定详细的补充规则,同时要做好引入QFII操作层面需要的制度安排。立法机构还要根据情况需要及时的对QFII做出与实际相适应的修改,在QFII实施的过程中及时调整各项内部和外部经济政策及政策搭配,充分体现QFII规则的灵活性、动态性。其次,应完善QFII对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然后是我国可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颁布的七个指标,尽快建立金融预警系统,防范国际投机资本冲击。还有要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加强对投资托管人的监管。最后需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主要应从双向交易代替单向交易、经纪人制度和间接交易制度这几个方面着手。  我国相信我国的QFII也将会采取先紧后松、逐步放宽的管制措施,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发挥积极的作用,使我国证券市场最终成为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开放性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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