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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务中一个争议热点,它的定性、量刑是常见的司法难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健全,现代经济结构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对挪用公款罪这种职务犯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作者立足于司法实践的角度,从兴发公司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着手,基于对本案例的不同意见,结合理论,通过具体案例的评析,对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认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有益的探索。本文共约16000余字,总共分成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案的案由,即兴发公司挪用公款犯罪案。第二部分基本案情介绍,介绍了兴发公司挪用公款犯罪案的基本事实。第三部分为争议的焦点及分歧意见。在本案处理结论上形成了几种观点,包括挪用银行定期存单用于质押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区别、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等。第四部分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相关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为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分为四节。第一节针对挪用银行定期存单用于质押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进行阐述,着重对公款的定义进行剖析,并对被挪用公款进行担保的行为如何定性表达看法,担保行为在事实上限制并威胁公款的各项权能,使其在担保期间不能自由使用,随时可能因被担保人失去偿还能力而面临被侵害的危险。属于挪用公款罪的非典型情况。第二节分析挪用的公款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从“个人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两个方面对该案的构罪原因进行归纳。第三节分析该案中挪用公款是否进行营利活动,从“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区分入手,对挪用公款后进行营利性准备的行为性质作了概括,认为该案的情况应当视为进行营利活动。第四节结合司法解释对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情况下的数额认定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五部分针对本案的情况对挪用公款罪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完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修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条款,删除挪用公款后三种不同用途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计算方法。通过上述分析与探讨,文章力图在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上整理出一定的判断、理解的思路,为实践中出现的类似现象提供一个司法认定的标准和套路,以期能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