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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过去金融监管强调对个体银行风险的控制,却忽略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资产不断证券化,加大了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于是,在危机爆发后,各国纷纷开始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2010年12月底,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成为了最有代表性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也标志着全球银行业的新监管标准的出炉。巴塞尔协议Ⅲ在原先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下,加强了宏观审慎,对资本有了更严格的分类和定义,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针对系统性风险以及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提出了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并且在监管指标中,引入了流动性指标和杠杆率指标,作为监管指标用以补充资本充足率。本文通过分析银行资本监管理论,包括从巴塞尔Ⅰ到巴塞尔Ⅲ的改革历程,研究了最新提出的巴塞尔Ⅲ的主要内容及其改进,并且将其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现状进行比较,通过实证分析指出了引入最新的巴塞尔Ⅲ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对我国商业银行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建立联立方程组模型,运用中国46家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变动水平和风险变动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结果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变动对资本变动有显著影响,资产风险上升,银行会提高其资本水平,但是银行资本水平的调整对银行风险水平变动却没有显著影响。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11.5%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会使目前还未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有很大的动力提高银行资本水平,以满足资本最低要求,但是对银行风险变动水平影响不大。因此,作者认为,巴塞尔Ⅲ的新标准并不能有效的降低我国银行的风险,不能达到其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