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存在是法治社会为实现个案有效处理之必须,由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将直接导致国家放弃对于犯罪进行追诉,因此,检察官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必须是准确并且审慎的。如果检察官不当的甚至是错误的作出不起诉处分,就可能放纵犯罪,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为此,有必要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设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实现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更好的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即是试图为我国未来构建强制起诉制度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探讨以及制度上的思路,衷心希望能够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引言部分简要介绍本文研究的缘起、目的和意义。第一章对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域外比较,着重介绍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对于不起诉裁量权制约的态度及其相关的立法规定。其中,由于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等的不同,英美法系偏重对检察官的起诉权进行制约,大陆法系偏重对检察官的不起诉权进行制约。第二章主要对于我国的不起诉司法制约机制进行全面的反思。我国的公诉转自诉制度即带有司法审查的意味,也是借由法院的司法权对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案件进行最终的救济。通过对公诉转自诉制度进行剖析,指出其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第三章针对我国建立强制起诉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论证。通过对比强制起诉制度与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异同,驳斥对于强制起诉制度的若干质疑,得出强制起诉制度值得借鉴的关键要素,为强制起诉制度的具体构建做好理论上的铺垫。第四章即是对于我国强制起诉程序的框架性设计,从原则性总括、程序性步骤到配套性措施,力求在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基础上,尽可能设计规定详尽,便于操作的法律规范。使得强制起诉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其设立的作用,实现司法权对于检察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结论部分指出强制起诉制度的构建可以有效确保应当起诉的案件都能顺利进入审判程序,是制约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