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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因第(四)项“兜底条款”被称为“口袋罪”。本文关注非法经营“口袋罪”被滥用的问题。主要阐述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什么是“口袋罪”?“口袋罪”的“兜底条款”是什么?阐述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先天缺陷及其在近些年司法实践中逐渐被放大、被借用,认为有必要重视和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本段落定义、廓清分析对象含义、外延、范围的同时,简要介绍了选择本主题的意义和重要性。概言之,本段落的叙述顺序是:先介绍非法经营罪这一“口袋罪”的含义与特征,然后阐述其兜底条款的具体内容,之后是该口袋罪的形成过程。第二部分主旨是介绍“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被滥用的主要表现”,主旨是进一步、完整地阐释为何选这一题目?为何要分析非法经营“口袋罪”?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遭遇了扩张性适用,呈现出地方化、行政化的明显趋势,正在成为行政处罚手段的不当补充;这一现象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侵犯公民应有的宪法权利,令人忧虑。第三部分对此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认为学术界、实务界应当共同努力避免口袋罪被滥用的后果,而统领这一行动的指导思想就是认真、全面、自觉地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坚决不能按照犯罪予以处罚。第四部分是分析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适用“违反国家规定”的刑法条文具体内容,具体描画“违反国家规定”的实体内容,深入研究避免口袋罪兜底条款被滥用这一主题思想的实施方案,认为只有明确了适用范围,才能判断民间经营行为是否“过界”;认为只有符合刑法第96条“国家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被引用为定罪处罚为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经整理,现行有效的、可适用非法经营“口袋罪”之“国家规定”具体范围共有:立法解释2种;司法解释15种。此外山东、广东等地颁布的地方规定有4种,但不属于“国家规定”。因此结论是:不违反2种立法解释和15种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切非法经营行为均不视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