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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在立法上虽未正式确立配偶权及其保护制度,但该法在某些规定上引入了配偶权的内容,使配偶权成为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的不断争论,而如何使配偶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远非一件易事。因此,作者结合自己的学习、研究和司法实践,拟以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及内容,配偶权的法律特征、配偶权的侵权及保护、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与探讨,以求对婚姻法理论的发展和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主要对配偶权概念、内容、法律特征及意义进行了分析、论述。通过对我国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配偶权概念的不同理解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可将配偶权的概念定义为: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成立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其主要内容包括:1.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其实主要是妻)享有的独立姓氏的权利。2.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3.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彼此基于配偶身份,互相负有与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这项义务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4.相互协作义务,是指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基于身份关系而负有的彼此协作、相互救助的义务。5.日常事务代理 <WP=44>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6.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相保持贞操忠实,夫妻之间互负不为婚外性交的不作为义务。7.配偶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包括:选择职业自由权、申请宣告失踪权、申请宣告死亡权、诉讼代理权、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监护权,等等。这些都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其法律特征:1.配偶权具有身份性;2.配偶权具有平等性;3.配偶权具有支配性;4.配偶权具有绝对性。并在此章阐述了婚姻法规定配偶权的法律意义。 第二章,主要对配偶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侵权主体、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根据侵害配偶权的侵权主体人数的不同,可以将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共同实施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包括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和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直接侵害配偶权主要有重婚、与他人同居、通奸等与“第三者插足”有关的行为;间接侵害配偶权主要有拐卖、引诱配偶分居、离间夫妻关系等行为。二是单独实施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包括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滥用家庭事务代理权、不履行相互协作义务、不履行同居义务等行为。 第三章,主要对配偶权保护的必要性、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以及配偶权保护的立法设想进行了阐述。在我国修改婚姻 <WP=45>法时是否应明确规定以同居和忠实义务为本质特征的配偶权,存在很大争议。有些学者以法律不能解决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为由,反对设立配偶权。本文认为在现行婚姻法中规定配偶权内容,正是道德法律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新形势下的时代要求,符合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条件,是婚姻法内在特点的必然要求,是实践生活的迫切需要。对于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在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本文主要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法律特征、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及慰抚金的适用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配偶一方因与第三人长期通奸、姘居、重婚,或因配偶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原因造成离婚法律后果的,无责一方有权要求其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重婚、同居、通奸等,作者认为还应允许无责一方向第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无责一方不追究有过错配偶的责任而只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法律应当允许;关于刑事责任,本文主要对重婚罪的法定条件、法律特征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最后,本文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现行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拟定了一些配偶权保护的立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