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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毒品犯罪严重,其中贩卖毒品罪更是显得泛滥,在所有的毒品类犯罪中几乎是最为常见的。而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区分标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的学说和观点,而且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对这个问题的认定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所以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探讨这个问题,以此来确立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来区分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本文的开始以笔者在检察院实习的时候遇到的一个案例,用案例的形式来探讨本文的主题,即贩卖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分标准,之后从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的理解和对刑法中“着手“的理解这三个方面来探讨和确立贩卖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 全文分为四部分,共约22000余字。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即对于本案究竟是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还是未遂,或者仅仅是预备行为,以及本案的争论焦点。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主要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犯罪既遂的标准,二是贩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在探讨贩卖毒品罪既未遂问题上,这两点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贩卖毒品罪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而犯罪既遂是刑法总则的内容,由刑法总则统领刑法分则的原则,我们应当讨论犯罪既遂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坚持“法益侵害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此外,第二部分还从三个方面探讨了贩卖毒品行为的定性问题,首先论述了贩卖毒品罪是结果犯,其次对“贩卖”一词进行了刑法上的解释,最后论述了笔者对“着手”的理解。 第三部分:对本文所举案例的分析与结论。第三部分的分析是根据第一部分案例的介绍以及争议焦点进行的,主要从刑法理论界对该案的定性与司法实务界对该案的定性两个角度分析的。此外,笔者还论述了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罪的定性缺陷,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应当以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买家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准,即“毒品交付说”。所举案例的结论主要依据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所得出的,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并没有进入着手阶段,只是为了犯罪做准备,因此,王某某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预备。 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本部分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因交易对象或交易价格改变而未交付毒品的行为定性,二是特勤引诱犯罪的定性问题。这两种情况在贩卖毒品罪中较为常见,且其犯罪形态的定性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以毒品交付的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且在认定这两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时,应当坚持“毒品交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