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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以前我国法律从这一点出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各种限制,特别是针对抵押这种方式。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多元化,传统的农业劳作已经不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地的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弱化。2008年,中央提出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统一流转市场,发展多种经营;2013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向社会公开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中提出,在保持现有土地权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赋予农民土地抵押权。这些都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大势所趋。同时,国家批准在宁夏、山东、四川等地区进行土地流转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试点实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建设提供了实践经验。正是在这些试点经验中,传统与现代碰撞,法律的局限与现实的需求碰撞,凸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学界应当正视这些问题,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方法,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运用法学思维,结合各地的一些试点经验分别探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主体、客体、设定、实现和配套机制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在立法与实践中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第一部分,文章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的现行法律规定,认为问题在于立法不统一,农户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存在不足,不再适应新的形势。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应条款,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的实质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民法通则》达成一致,同时取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人的限制。第二部分,文章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客体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认为问题在于立法不一致,逻辑相矛盾,抵押权客体范围狭窄。建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客体的法律规定,使其规定一致,同时扩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客体范围,允许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第三部分,文章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设立中,抵押合同的立法现状、登记的立法与实践现状,认为问题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的生效不宜一致采取登记主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与抵押登记机关分散,彼此职能交叉分散以及瑕疵登记救济制度的不健全。建议国家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生效方式应根据受让人是否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分别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两种做法;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发证机关作为暂时的登记机关,具体规定登记机关的瑕疵登记行为,建立细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瑕疵登记救济制度。第四部分,文章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立法与实践现状,认为问题在于现行法律缺乏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时,抵押权实现的专门规定,各地试点实践中的模式没有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建议修改现行法律,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做出专门规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实现方式,同时要合理限制受让主体,规定合适的抵押期限。第五部分,文章提出了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问题还在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建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农业保险机制,将农民从对土地保障中解放出来的同时降低农民与抵押权人的风险;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使土地使用权抵押流转能够提高效率,公开公正的运行;建立新型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实现土地资金化,使农民手中的土地变为真正的可由自己处分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