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以及公司所处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财务报告以及通过其他渠道披露的信息质量越来越被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者所重视,尤其是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因此,国内外学者开始进行公司财务报告以及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2001年4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改进财务报告: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报告中定义自愿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而非公认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的基本财务信息之外的信息。”2003年10月,自愿性信息披露这一概念被首次引入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2011年12月,证监会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1年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扩充。自愿性信息披露日益成为我国学术界研究的重点课题。综合国内外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对其动因研究和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多,关于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评价体系的研究也随着监管部门的重视逐渐成为研究热点,然而,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经济效果分析的文章比较少见,本文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探讨自愿性信息披露对盈余管理程度的抑制作用,弥补这一方面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首先分析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其次,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等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理论分析;最后,选取2011年沪深上市国有企业为样本,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附注信息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衡量标准,选取基本JONES模型计量盈余管理的程度,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回归分析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对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进行了检验。结果证实自愿性信息披露对盈余管理程度确实存在显著地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