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以《民法典》第1232条为中心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aoliksk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已经陆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缺陷、商标等领域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机关更是进一步在《民法典》侵权编第1232条规定的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首次规定了该制度。这既是响应国家一直以来对保护生态环境的呼吁,也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生态文明。本文通过探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观要件、客观后果以及赔偿数额之计算与归属等问题,以期在《民法典》生效以后为我国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一些有益启示。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之法律机理。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侵权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侵权案件频发、环境刑事规制与行政规制的适用存在局限性,以及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关注;并且,侵权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规定存在受害人救济不足、惩罚功能的缺位和预防作用的削弱、影响受害人诉诸民事救济之积极性等实践困境。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补偿、惩罚以及预防的功能,为我国生态环境侵权领域设立该制度提供价值基础。第二部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之主观要件。该部分首先探讨了关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争议,个人赞同杨立新等学者的观点,即认为主观要件应该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其次,该部分探讨了主观要件的认定,包括行为模式和参考因素,以期为法官提供初步判断的依据。再次,该部分探讨了主观要件的举证标准,个人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应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第三部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之“严重后果”。该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严重后果”作为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的争议。个人认为“严重后果”作为该制度的后果要件是合理的。第二,“严重后果”的适用范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以及精神损害均可用以认定“严重后果”。第三,“严重后果”的衡量标准。参考相关制度确定该领域“严重后果”的衡量标准。第四,“严重后果”的证明标准。适用一般的证明标准即可。第四部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之赔偿金确定。该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惩罚性赔偿之数额计算以及归属。第一,数额计算首先需要确定基数,即以补偿性赔偿为计算基础,再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复探讨比例关系和最高额限制的争议和确定。第二,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该向政府等组织缴纳全部或部分。第五部分,结语。总结上述全文内容要点。
其他文献
<正>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扎实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依托上海党的诞生地和初心始发地、伟大建党精神孕育地的“红色根脉”资源优势,把机关党建放在检察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创新打造“五心”党建新内核(忠诚之心、奋斗之心、担当之心、为民之心、敬畏之心),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锻造坚强有力的机关基层党组织。
期刊
本研究采用仿真实验分析理论,结合Matlab软件对每一架无人机的运动规律、虚假航迹进行精确模拟。从无人机和假目标做定向飞行的运动模型入手,根据目标航向求出四个耦合量,求得最少数量的无人机,故以此类推可设计出无人机架数为5时的虚假航线。
为研究生化污泥的协同处置对炼焦煤性质及焦炭性能的影响,在配合煤(BC)中掺入焦化厂蒸氨废水生化处理污泥(JS)与化工厂煤气制乙二醇生产废水生化处理污泥(HS),进行600 g坩埚焦实验。初步研究表明,JS和HS的官能团组成与BC相近,JS含氰基,污泥的掺入对煤官能团组成与含量影响较小;污泥以较低比例(2%以内)掺入,炼焦煤粘结指数G值变化幅度小于1.2%,焦炭的灰分、挥发分、硫分均满足二级冶金焦标
为不断满足人们安全、舒适、简便、智能、高性价比的要求以及社会环境与资源的低碳、环保要求,汽车制造轻量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方向已是大势所趋。当前国内激光技术快速发展,激光技术应用成熟,激光加工的成本不断降低。激光焊接技术具有焊接速度快、深度大、变形小等优点,在汽车制造行业具有非常大的应用空间。本文主要介绍激光焊接技术在汽车零部件制造过程中的相关应用。
政府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历史、现实三重维度而言,政府机关党建都具有重要地位。黄石党建工作的百年发展历程和实践表明,要把握政府机关党建工作的特点规律,以突出“五性”为重要抓手,全面提升机关党建工作水平,为推进黄石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首次规定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然而,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却面临着请求权主体不清、构成要件认定模糊、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不明、赔付顺位未予以明确规范等问题,因此需要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展开解释论研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前述问题予以回应,并提出行之有效的配套机制或对策建议。除引言和结语以外,文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尝试界定环境侵权中能够主张惩罚
<正>一、教育背景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发布之前,学生的周末比较忙碌,能够自主安排的时间较少。2021年秋季学期是中小学全面贯彻落实“双减”政策的第一个学期,此时如果能让学生自主安排周末时间,
近年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尖锐,周边的环境和生态面临繁复多样的损害,不过现如今的人们的思维还只仅仅停留在对环境私人利益的救济上,对周边的环境和生态自身遭受的损害应该采取何种的措施来进行保护的思考还是很片面。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受到损害,传统民事侵权法律救济体系的理论基础是补偿性赔偿原则,其中的作用主要的体现为填补损失,却很难对生态环境的组成要素以及环境系统的不利退化
当今社会在急剧发展中,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多样性也逐渐为一般人难以预料。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及其不可预料的叠加,使得罪名与罪名之间常常出现模糊不清的地方。而本身《刑法》分则的第五章:财产犯罪,这些财产犯罪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交叉,这些交叉使得法院在判定罪名时容易产生争议。此外,就法律本身而言,法律对罪名及其可能的犯罪行为都采取的是较为简洁、概括、通俗的方式来规定,以至于像盗窃、诈骗、抢
在我国,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和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但目前,网络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并未被纳入劳动关系中,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既不利于平台从业者的权益保障,也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这不仅是工伤保险制度适用对象的问题,更涉及网络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模式与工伤保险基金制度中各环节的衔接问题,并基于此提出了构建网络平台灵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