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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显得日趋重要,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受到人们的关注,其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实践中不断被尝试。目前在中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即谁可以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它掌握着进入民事公益诉讼的闸门,是我们探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设计先决问题之一。因此,本文以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为中心展开论述。本文首先界定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功能、及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并对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及改革趋势进行了比较研究;在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及我国国情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若干意见。本文主体结构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问题。首先澄清概念,对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三个概念进行了界定,接着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制度。重点考察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制度及发展,并指出两大法系在该程序上的异同及发展趋势。第三部分阐述了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主要是从诉权理论的发展,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扩张、诉讼信托理论三方面论述了构建多元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从遏制公共利益损害、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及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迫切需要等方面论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基础。第四部分提出了在我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随后阐述了笔者对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具体思考。包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与制度设计、公民个人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与需要注意的问题、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与相关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