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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决定的形式授权国务院调整适用《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而实行股票发行的注册制到授权到期后将授权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再到今年3月1日起新《证券法》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自此我国注册制改革实现了分步实施的无缝对接。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制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更细致更全面,监管重点也发生了转移,对以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为代表的事后监管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因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违法违规引起的民事诉讼中,除了投资者的私益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外,还有国家公益、社会公益等公益性质的利益需要予以保护,而通过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研究发现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既不能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私益形成有效的维护,对相关公益的保护也非常欠缺,因此我国当前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供给亟待补足。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保护的利益范围及我国当前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找到一条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发展路径。本文在利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的立法进程以及世界范围内证券民事诉讼发展的公益性趋向提出确立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到侵害的证券公益和私益的救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填补投资者的损失,但是公益诉讼难以解决损害赔偿请求额的分配难题,所以本文主张借鉴巴西和日本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二阶段”损害赔偿诉讼模式,尝试构建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公益诉讼加私益诉讼的二阶型诉讼。证券虚假陈述二阶型诉讼旨在通过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减少投资者索赔的阻力并提高其索赔的信心,同时对受虚假陈述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公益保护贯穿始终,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对相关利益的维护。借鉴域外消费者保护领域诉讼模式并结合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特殊性提出的二阶型诉讼是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本文不仅创新性的提出了证券虚假陈述二阶型的诉讼,还在此基础上提出要以诉讼请求作为这一诉讼构建的核心。具体来说,一方面通过公益诉讼的不作为诉讼请求对虚假陈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减小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公益诉讼的确认请求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共通性争议进行确认,为第二阶投资者私益赔偿诉讼扫除障碍,实现对投资者损失补偿的基本价值。中小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占绝大多数,二阶型诉讼的构建有利于平衡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双方的实力不对等,符合证券市场重视投资者保护的发展趋势。另外,这一诉讼还避免了集团诉讼等有违程序正当的嫌疑,受害投资者、上市公司、公益诉讼主体的诉权在诉讼中都得到有效行使,符合程序正当的价值追求。最后,在证券虚假陈述二阶型诉讼的具体构想中,本文还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和审理顺位的明确角度对二阶型诉讼中的一些具体细节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为了避免投资者的胜诉判决变成“司法白条”,本文在参照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先行赔付赔偿基金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设立二阶型诉讼的赔偿基金制度以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