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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评估机制是指在纠纷处理的早期,与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之中立第三方通过主持中立评估会议方式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关于纠纷之陈述及请求,并结合相关证据最终得出双方所处境遇、争议焦点、各种纠纷解决途径之成本和结果预估,以及纠纷解决建议等事项以供当事人参考的纠纷解决机制。程序逻辑规范且具备前瞻性、迅捷性、保密性等特征的中立评估机制极其适合解决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其目前已在我国医疗、保险等专业领域纠纷解决中取得成功,随着《2012年试点方案》、《2016年改革意见》与《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等陆续出台,在海事纠纷领域设立中立评估机制迎来前所未有的良机。目前,海事纠纷格局异化导致本就匮乏的解纷资源利用率失调,无效裁判常态化、海事仲裁诉讼化、海事行政机构调解主观化等疽痈日渐凸显,各海事解纷机构桎梏于其主观或客观层面的观念与体制而无法自拔。辩证观之,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中立评估机制与海事纠纷之间的微妙关联成为将该机制引入海事纠纷领域的独特优势。中立评估机制契合海事纠纷特性及其解决要求,其在推动海事纠纷案件合理分流、补充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缺漏方面的优势显著,该机制本身亦可作为一种新的海事纠纷解决方式。虽然试点法院的适用规范瑕疵不少,但其取得的改革成果值得肯定。伴随纠纷解决方式改革当事人化趋势,如何将中立评估机制引入我国海事纠纷领域成为新的实务课题。因此,结合对美国中立评估制度及我国相关试点改革的考察可知,作为该机制最重要的建构要素,中立评估人在程序运行过程中要扮演多重角色,是故唯有兼具海事理论与实务经验的专家方可作为合格的中立评估人选。在此基础上,应当科学规划启动机制,合理选择机制运作场域,规范程序性规则,采用半公益性质收费标准,理性设置程序评价标准,从而实现我国海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的合理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