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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是中小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获取资产收益最重要的途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权纠纷也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究其原因,表面上看是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使公司规避分红义务,损害中小股东的分红权。可其实质原因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从而造成盈余分配纠纷层出不穷。纵观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法院的判决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形,故关于司法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的作用仍有讨论的空间和必要。李玉刚与仙居园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是一起关于公司不进行利润分红导致中小股东无法满足投资期待而引起的盈余分配纠纷,此案从一审到二审恰逢经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解释四》)的颁布施行,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该案的争议焦点,其一在于李玉刚分红权保护之诉中的司法介入问题。首先股东分红权对于李玉刚是根本性质的股东权利,对其分红权尤其是抽象分红权的保护很有必要。其次通过法理基础分析,得出中小股东在公司内部无法获得救济时理应由司法介入分红权保护。结合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和判决,可知法院的裁判态度在《公司法解释四》施行前后并不一致,简单归纳为施行前是“抽象分红权不可诉,具体分红权可诉”,施行后是“抽象分红权和具体分红权均可诉”,由此得出李玉刚案应当由司法介入分红权保护。焦点之二在于李玉刚分红权保护之诉中的司法救济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可知公司章程并不必然有直接作为分红依据的效力,所以李玉刚不能直接依据仙居园公司章程获得司法救济。根据李玉刚面临的分红权受侵害困境,发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所有的司法救济措施均有其对应的缺陷,无法达到救济李玉刚分红权的效果。对此,应从理念、制度、机制三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保护加以补充和完善,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分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