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从2011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处理相关危险驾驶案件适用法律过重的尴尬,同时也行之有效的弥补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之间连接的空缺,进而构建了以危险驾驶罪为连接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三罪之间的刑罚阶梯,使刑法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更加的立体、全面,刑法体系更加完整,达到了定罪量刑的平衡。但与此同时,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出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这些问题并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法或处理依据,本文试图通过归纳、总结、分析,以期可以为司法实务工作提出建议。为了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更好的规制研究,本文将通过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的概述。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列举的方式对国外相关立法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进行总结,以“刑法典规定模式”和“特别刑法规定模式”两种方式对相关国家的立法的规定分析、比对,并对其进行分类,进而在立法层面上,寻找我国危险驾驶罪存在的不完善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危险驾驶的行为人,不希望因为自己危险驾驶而产生的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又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应满足两点,第一,行为人自身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第二,行为人存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益侵害的危险。同时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之间均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危险驾驶罪只要求存在客观上的危险即可,不要求实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第二部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收集、固定证据上存在严重缺陷;肇事逃逸成为驾驶员心目中逃逸避罪的途径;自首问题的认定存在疑问、强制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亟需法律的完善予以支持。第三部分,危险驾驶罪立法缺陷问题。对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的适用上存在刑罚种类少且过轻,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不佳;危险驾驶行为入刑范围过窄,这些均与我国日益复杂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严重不相称;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着法律重叠等问题,以便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第四部分,危险驾驶罪的完善。通过对国外危险驾驶罪处理的方式、方法的分析、借鉴及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分析,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笔者在司法层面和立法层面上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予以完善,具体如:修改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在立法上对自首情况进行统一;增加致人重伤、重大财产损失、死亡情形的法定刑,列为结果加重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