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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对解决人民温饱问题,告别长期短缺,支持国家工业化重新启动和起飞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中国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一制度所固有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其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科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所有权性质不明确,二是所有权主体虚置,三是所有权权能不完全。针对这些问题,理论界提出若干改革方案,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土地国有化、土地私有化和对现行集体所有制的进一步完善三种。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基本国情框架下,只有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才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出路。
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首先应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农民集体共同共有(“农民集体”指集体的全体成员)。其次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权利实现方式:成立专门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执行机构,以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最后要完善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一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强化使用权能;二是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收益权能;三是健全土地开发和流转制度,完善处分权能。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主体是农民,流转主要应在农户间进行,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